随着保护野生动物宣传力度的加大
广大群众对野生动物的保护意识不断提高
近日
肇庆市怀集县公安机关
与辖区群众携手
及时救助了一只呆萌“小可爱”
“喂,是110吗,我们在县城一小区门口的人行道上发现一只受伤的猫头鹰。”2月11日晚上,怀集县公安局城东派出所值班民警接到了辖区群众报警。
接警后,值班民警立即赶往现场开展核实调查和救助工作。在现场,民警见到了4名学生模样的孩子,正围着猫头鹰在喂水照料。经了解,他们4人是怀集中学和怀城石龙小学的学生,途经此处发现这只小猫头鹰正在人行道上走走停停,不时扑腾翅膀,不是时闭眼站立,样子呆萌可爱。由于知道猫头鹰是国家保护野生动物,他们不敢随意处理,于是报警求助。
经初步检查,这只比巴掌稍大的是猫头鹰幼鸟,正在处于试飞成长阶段,肉眼看不到有外伤,状况良好。为了保护它的安全,民警小心翼翼地把它放进了纸箱里。民警还对4位同学发现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时报警并救助的行为表示赞扬和感谢。
目前,猫头鹰已移交怀集林业部门,待其具备飞行和野外生存能力后将择机放归大自然。
警方提示
1.如发现受伤、受困的野生动物,请第一时间报告相关部门,不可私自救助或盲目放生,应及时联系公安民警或野生动物保护部门,确保动物得到科学有效的救助。
2.如需接触野生动物,请务必做好防护,如佩戴口罩、手套等。无防护条件的应在救助后尽快清洗手、脸等暴露部位。
3.外来物种或无法辨认的物种,不要自行放生,应交由有关部门处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来源:平安肇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