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感谢检察官们主动担当、为民司法,维护了公平正义,让压在我心头六年多的石头落了地。”近日,当事人高某某将一面印有“专业敬业高效率,匡扶正义暖民心”金色字样的锦旗送到了淄博市桓台县人民检察院办案检察官的手中,并向检察官表达了由衷谢意。
2023年2月,当事人高某某在走投无路下,来到桓台县人民检察院申请民事检察监督,起因是一起持续了六年的借贷纠纷诉讼。2018年11月,高某某的丈夫李某去世后,谢某某以李某向其借款未偿还为由,将高某某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其偿还借款本金130万元,经济损失20万元,共计150万元。案件历经一审、二审,高某某均败诉,高某某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谢某某与李某之间有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是错误的,其又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了再审,因提供的证据不够充分,被驳回了再审申请。收到高某某监督申请后,办案检察官迅即向淄博市人民检察院作了汇报,并启动一体化办案机制,由市、县两级检察机关共同办理。
经调查,高某某的丈夫李某生前系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持有该公司的股份。2013年,李某为谢某某出具借据一份,载明“今借到谢某某现金壹佰叁十万元正(1300000.00元)于2014年11月8日还清。借款人:李某2013年11月8日”,谢某某据此提起诉讼,同时提交了相应的银行转账明细作为证据,要求高某某承担还款责任。高某某则主张借款系李某因经营需要所借,李某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其借款行为应由公司承担。
为查明案件事实,办案人员充分行使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通过调阅相关案件卷宗,询问案件当事人及相关证人,向金融机构查询案涉银行账户流水,向公安机关、行政审批机关调取涉案相关证据等方式开展调查核实,理清案件来龙去脉。根据调取的相关证据查明,本案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发生在谢某某与李某生前的公司之间,实际借款人为某公司,谢某某与该公司签订了多份《合作协议》,向该公司建设项目投资100万元,李某出具的借据系作为法定代表人作出的职务行为,谢某某在庭审中故意隐瞒了与该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的事实,而高某某对该《合作协议》的存在并不知情。谢某某在接受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询问时,均认可了《合作协议》的真实性,据此,本案民间借贷的双方当事人应为谢某某和某公司,高某某作为李某的法定继承人,无需对该公司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桓台县人民检察院协助淄博市人民检察院以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为由,向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山东省人民检察院采纳淄博市人民检察院的抗诉理由,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抗诉。2023年10月24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鲁民抗7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指定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再审,撤销了原一审、二审判决,发回桓台县人民法院重审。案件重审期间,办案检察官积极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与法院共同释法说理,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民事检察和解,谢某某主动撤回了对高某某的起诉,推动了矛盾纠纷的实质性化解。
一面熠熠生辉的锦旗既表达了当事人的感激,也代表了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认可和肯定,既是鼓励,也是责任。下一步,桓台县人民检察院将继续践行司法为民理念,依法能动履职,持续加强民生司法保障,切实运用检察“力度”提升民生“温度”。(记者 王均生 通讯员 刘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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