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7日
自然资源部发布
《关于认定自然资源节约集约
示范县(市)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网站截图
详情如下↓
自然资源部关于认定
自然资源节约集约
示范县(市)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自然资源节约集约部署要求,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开展自然资源节约集约示范县(市)创建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48号)规定,经县级申请、省级推荐、部组织专家评审以及向社会公示,认定北京市石景山区等258个县(市)为首批自然资源节约集约示范县(市),创建示范期为2023年至2025年,现予公布。
示范县(市)创建是一项开创性工作,各地要高度重视,深入推进,确保创建成效。示范县(市)要在现有工作基础上,按照确定的创新方向和工作目标,细化安排,强化措施,继续深入开展创建工作。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从制度机制等层面系统总结自然资源节约集约的经验做法,加强宣传,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根据创建工作安排,及时做好中期评估和期末总结,有序高效开展创建工作。
自然资源部
2023年1月19日
其中
甘肃五地入选
分别是
金昌市金川区
酒泉市敦煌市
陇南市徽县
甘南藏族自治州合作市
甘南藏族自治州夏河县
自然资源节约集约示范县(市)的
申报资格条件有哪些?
将获得哪些政策支持?
一起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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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主体
示范县(市)创建的主体为县(市)人民政府,包括县(市、旗)和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所辖的区。
工作周期
创建工作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创建示范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程序开展,在各地持续创建工作的基础上,2022年认定首批示范县(市),示范期为2023至2025年,示范期满自动退出。2025年认定第二批示范县(市)。
申报资格条件
创建期及示范期内,申报县(市)应具备以下条件:
1.高度重视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工作基础好,申报意愿积极,能够为创建提供必要保障和支持;科学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划定“三区三线”,能够做到可执行、可操作、可考核,依法依规,科学配置、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初步形成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模式、技术、政策、机制的典型地方经验;能够在示范周期内实现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模式、技术、政策、机制的进一步创新提升,发挥典型引领和示范带动作用。
2.申报县(市)不存在用地用矿用海突出违法违规问题,包括造成重大社会舆情、被中央环保督察通报批评、被自然资源部立案查处、挂牌督办或被部、省约谈纳入启动问责范围等。
3.申报县(市)完成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下达的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任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达到部确定的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率。申报县(市)范围内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在数据年土地集约利用评价中排序均处于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同类别前三分之二,不存在设立超过10年且已建成面积占规划面积比例低于70%的开发区。
4.申报县(市)辖区内新建矿山“三率”达标率达到100%。辖区内矿山企业没有被列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严重违法名录,未发生重大非法勘查开采情况、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5.申报县(市)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不存在越级审批、化整为零分散审批等违法违规审批用海用岛问题被问责、查处情况。
政策支持
获评示范县(市)在示范周期内享受下列支持政策:
(一)优先选取示范县(市)作为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模式、技术、政策、机制的创新试点。
(二)优先支持示范县(市)开展国家级绿色矿山建设。
(三)支持示范县(市)优先盘活利用城镇低效用地,开展城镇低效用地认定,结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对2009年以前已经形成并经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为建设用地、但尚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历史遗留建设用地,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已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签订并落实征地协议,未因征地补偿安置等问题引发纠纷、迄今被征地农民无不同意见等条件下,依法依规落实处理(处罚)措施,按照用地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办理土地转用征收手续和土地供应手续。
(四)支持示范县(市)申报生态保护修复相关工程项目;鼓励示范县(市)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按照要求将符合条件乡(镇)纳入试点范围,依法依规按要求规范实施。
(五)组织部属相关单位对示范县(市)的重大建设项目用海用岛服务、用海用岛监管等工作开展专项指导,协助地方做好各项工作。
(六)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生态修复治理等资金分配、用地指标安排、重大项目落地等方面,对示范县(市)给予优先支持。
来源:综合自自然资源部网站
责任编辑:杨阳
监审:穆好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