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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购叉车未年检,该不该罚5万元?

日期: 来源:正义网收集编辑:正义网

“之前缴纳的5万元罚款已经退还给我们了,感谢你们及时监督!今后我们会认真遵守法律法规,依法生产经营。”日前,湖北省随县检察院检察官到A公司回访时,该公司负责人表示。

发现行政违法行为监督线索

近年来,为更好助力优化营商环境,随县检察院与该县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纪委监委等部门建立健全协同联动机制,密切沟通联系,拓宽监督线索来源渠道,凝聚工作合力。

今年初,随县检察院行政检察官通过协同联动机制发现了A公司不服行政处罚一案的监督线索。该院随即通过与县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沟通联系,了解具体案情,依法引导A公司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A公司提出监督申请后,检察官及时受理案件,之后审阅了这起行政非诉执行案的卷宗,并深入A公司走访,向该公司负责人了解行政处罚的具体情况,还询问了相关行政执法人员,调取了该案的行政执法卷宗,详细了解A公司的违法事实和被处罚的法律依据。

由于该案涉及叉车(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要求,以及未定期年检的叉车存在哪些危险隐患、叉车如何例行检验等专业问题,承办检察官还专门前往湖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随州分院进行咨询,调查核实相关情况。

新成立的小微企业被罚款

通过一系列深入调查,承办检察官查明,A公司是随县某镇招商引进的一家小微企业,于2019年底落户,2020年5月正式投产。

2020年12月29日,相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对A公司进行安全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的2台叉车当年未进行年检。A公司随即停止使用上述叉车。2021年1月6日,相关行政部门向A公司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A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以上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并拟对A公司处以行政罚款5万元。

2021年3月11日,相关行政部门向A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同年3月15日,A公司提交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称自己主观上无故意,不知道叉车需要年检,且已及时整改完毕;叉车属于一般特种设备,公司新购叉车车况良好,由专人操作,作业范围内无其他人员,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加之处于疫情期间,公司经营困难,恳请相关行政部门免予行政处罚。

2021年3月19日,相关行政部门回复称:A公司存在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事实,该违法行为不在湖北省相关行政部门领域首次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容错清单(2020年版)以及随州市相关行政部门领域首次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容错清单(2020年版)规定的免予处罚行为之列,公司在处罚告知之前已完成整改的情况已经被作为从轻情节加以考虑,故对A公司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同日,相关行政部门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A公司罚款5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A公司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缴纳罚款。2021年10月22日,相关行政部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年11月16日,A公司缴纳了5万元罚款。

行政处罚是否“过罚相当”

随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A公司的行为虽然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但该公司在主观上无故意,且叉车属于低风险特种设备,新购叉车安全性高,同时自2022年起叉车年检从一年一检改为二年一检的规定,亦从侧面说明叉车超过一年未检危险性较小。因此,A公司的违法行为符合行政处罚法“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情形,对A公司依法应不予行政处罚。

该院还认为,A公司的违法行为虽不在湖北省及随州市相关行政部门领域首次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容错清单(2020年版)规定的免予处罚行为之列,但并不意味着对该公司绝对不能免罚。湖北省相关行政部门领域首次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容错清单(2020年版)明确规定,对未列入容错清单的其他轻微违法行为,依据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此外,根据2021年1月相关行政部门的上级单位办公厅对行政处罚集体讨论决定程序有关问题的复函,“如在告知前已进行集体讨论的……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而随县相关行政部门先集体讨论决定了行政处罚事项,再履行行政处罚告知程序,且在当事人申辩后,未再履行集体讨论程序,该行为未能充分保障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违反了法定程序。

制发检察建议规范行政执法

今年4月底,随县检察院向相关行政部门制发检察建议,指出相关行政部门在执法中未充分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权,违反法定程序;未综合考虑个案情况,机械地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对A公司予以行政处罚,未坚持过罚相当原则、综合裁量原则,未依据行政处罚法相关条款的规定对A公司进行行政执法,属于适用法律不当,建议相关行政部门撤销对A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收到检察建议后,相关行政部门迅速召开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并经集体研究,决定撤销对A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随后,相关行政部门向A公司送达了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退还了该公司缴纳的5万元罚款。同时,针对行政执法工作中暴露出的履行优化营商环境主体责任不到位、普法宣传不到位等问题,相关行政部门举一反三,在全系统内进行整改,对执法人员进行专题培训,增强执法规范性,提升服务效能。

“在办理这起涉企案件的过程中,我们还调取了相关行政部门的执法台账,仔细审阅卷宗、认真梳理执法实践中是否还存在类似以罚代管、过罚不当等行政违法行为。对于办案中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普遍性问题,我们将及时开展类案监督,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为市场主体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随县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表示。

(来源:检察日报·政和周刊 作者:刘怡廷 刘大印 黎玉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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