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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十问十答

日期: 来源:北京二中院金色天平收集编辑:北京二中院金色天平

1.什么是妇女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

妇女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是指妇女在求职和就业过程中依法享有的劳动权益,以及在发生失业、患病、生育、工伤、退休后依法享有的社会保障权益。

2.目前涉及妇女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法律有哪些?

《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社会保险法》《工会法》等等。

3.妇女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核心是什么?

平等就业权是妇女劳动和社会权益保障的核心。平等就业权的保护不局限于性别,而是指每个公民都有平等的劳动权益。基于性别产生的就业不平等现象是对妇女劳动权益最直接、最普遍的侵害。

4.平等就业权在招录时如何体现?

体现为平等就业不受歧视。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了禁止对妇女就业歧视。即,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限定为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二)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三)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四)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五)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的行为。

5.在职时平等就业权如何体现?

主要体现为平等获酬与发展权。男女同工同酬,妇女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妇女权益保障法》特别强调,用人单位不得因为妇女婚育等情形,限制妇女的上述经济类和非经济类待遇。

6.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时平等就业权如何体现?

体现为用人单位不能单纯因妇女婚育等情形辞退妇女,退休时不能因性别原因给予妇女歧视。

7.现有法律对妇女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有特殊保障吗?

基于妇女的生理特点,现有法律对妇女的特殊保障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对妇女“三期”特殊雇佣保护,在休假、工资待遇、工种、解除等有特殊保障;二是对妇女不可从事的工种方面作出了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明确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8.“三期”指什么?有什么待遇?

“三期”指的是女性孕期、产期、哺乳期三个阶段。孕期、哺乳期是生理上的概念,分别对应“十月怀胎”及“生育后婴儿未满一周岁需要母乳喂养的时间”,而产期则可看作是一个政策上的概念,对应产假。所谓“三期”就是从女职工怀孕开始一直到婴儿年满一周岁,大约22个月左右的周期。

“三期”待遇包含以下4个方面:

1.假期保障

核心假期是产假。根据《女职工劳动特别保护规定》,产假一共98天,产前可休15天,难产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各地又有生育假一说,即在产假的标准上再增加一定天数的假期,合并在一起便是妇女就生育分娩可享有的总休假天数。流产也有流产假,同样是全薪假期,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另外,产前检查计入劳动时间,产检的时间视作正常出勤。哺乳期期间的工作时间中要划分出1小时供妇女进行哺乳,同样视作出勤。

2.待遇保障

包含两方面。一是不得因为妇女处于“三期”而降低工资待遇。二是享有生育险覆盖产假期间的待遇,即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妇女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3.工作保障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明确了妇女在孕期、哺乳期不得从事的劳动。另外,对怀孕7个月以上或处在哺乳期内的妇女,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4.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保障

就单方解除而言,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理由解除与处在“三期”的妇女的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时,适逢妇女处于“三期”,则劳动合同需要顺延至“三期”结束。     

9.除司法保障外,是否还有其他保障途径?

有。社会组织、政府、用人单位等机构均应对妇女劳动和社会保障作出努力。

首先,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妇女联合会等妇女组织求助。

其次,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等方面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申请乡镇人民政府等进行协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开通全国统一的妇女权益保护服务热线。用人单位侵害妇女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以联合工会、妇女联合会约谈用人单位,依法进行监督并要求其限期纠正。

最后,用人单位需要建立专门的女职工保护制度。一是性骚扰防范、制止制度,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有义务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二是健康检查,《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定期为女职工安排妇科疾病、乳腺疾病检查以及妇女特殊需要的其他健康检查。 三是劳动合同特别条款,《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聘用合同或服务协议中要加入女职工特殊保护条款,如果订立集体合同的,集体合同中要纳入包含男女平等和女职工权益保护相关内容,或者就这些内容制定专章、附件、专项集体合同等。

10.对妇女的劳动权益进行特殊保障,是违反平等就业权的“特权保护”吗?

不是。所谓“平等就业”,是基于男女平等,妇女不因性别而受歧视或其他不公平对待。而所谓“特殊保护”,是基于女性生理特点,不能完全套用和男性一致的劳动保护,尤其是在一些特殊时期需要额外的照顾和保护。这两种权益的保障是相互关联且不可或缺的,不给予一定的特殊保护无法达成真正意义上的男女平权。我们所追求的,并非表面意义上待遇完全一致的“形式公平”,而是多方保障下达成的真正“实质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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