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来源:长江日报收集编辑:长江日报
长江日报大武汉客户端11月14日讯 11月14日上午9时30分至10时30分,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代院长杨丹做客“周二之约”问法官专栏直播间,为您解答与道路交通相关的法律疑问。
直播现场。记者杨涛 摄
问:上下班途中,同事搭便车,若发生事故造成搭车的同事受伤,被搭乘人承担事故责任的,是否需要赔偿搭乘人的损失?
答:该情形系“好意同乘”,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情谊行为,本身并不在搭乘人与被搭乘人之间产生法律权利义务关系。但允许他人搭便车,并不意味着法律降低或者取消机动车驾驶人的安全驾驶责任和义务,机动车驾驶人仍应在驾车过程中依法安全驾驶。
鉴于好意同乘系互帮互助的利他、无偿行为,是人与人之间建立和谐人际关系的表现,行为发生伊始,搭乘人与被搭乘人并未表达受法律约束的意思,因此若发生交通事故,要求驾驶人按照无过错责任原则赔偿搭乘人的损失,不符合我国的社会伦理价值观,也不利于鼓励助人为乐。
因此,我国民法典按照过错责任原则,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除外。
问:车辆在维修厂维修期间,维修厂工作人员擅自驾驶该车辆外出发生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有无责任?
答:车辆维修期间,车辆所有人暂时失去对车辆的控制和管理,车辆实际由修理厂管理。在维修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应当由管理人即维修厂和驾驶人根据法律规定承担责任,车辆所有人无责。
直播结束后,杨丹代院长将作为轮值法官继续留在专栏,在线为网友解答法律疑问两周。
(长江日报记者陈勇 通讯员邱实 杨静)
【编辑:邓腊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