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记者从市消防救援支队获悉,为调动群众积极参与消防安全治理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制止和惩处各类消防安全违法行为,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市消防救援支队启动“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及火灾隐患有奖举报投诉”,最高奖励现金100元。
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共12条,分别为:
1、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2、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3、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4、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5、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6、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7、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8、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
9、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
10、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不合格的或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
11、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人员违规从业执业的。
12、其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如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等。
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并符合奖励条件的,由负责核查处理的消防救援机构给予举报人奖金、颁发证书等奖励。其中,第一条给予举报人100元的奖励,第2条至第12条给予举报人50元的奖励,同时,也可以奖励相等的话费或者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值得注意的是,举报人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以及伪造举报材料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举报人举报投诉火灾隐患或者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详细说明具体时间、地点和情形,必要时应提供相应的照片、视频等证明材料。举报人应当登记真实姓名、联系电话等有关信息。举报人匿名举报投诉,或者对同一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多次举报的,或者无明确的举报投诉对象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不予受理。
举报人可以通过电话、来访等形式向十堰市消防救援支队或者属地消防救援大队进行举报投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举报电话: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