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海淀法院 周元卿
伴随着新时代人民法院践行“能动司法”理念,以“抓前端、治未病”为目标延伸职能,人民法院应树立起公共关系构建的思维,通过多种渠道与公众对话,搭建起良好的公共关系,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满意度。这是法院深度融入社会治理的应有之义。
首先,构建服务型公共关系。随着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变,社会利益、矛盾呈现出多样化特征,法的安定性凸显其滞后缺陷,迫切需要司法工作者提升能动意识和能力,使立法的不足得以弥补完善。服务型公共关系,是指法院根据自身职能向相关组织提供各种附加服务的公共关系活动。对于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法官应积极延伸审判职能,建立“沟通-发送-反馈-落实-共进”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司法建议的治理效能。坚持和发展新时代的“枫桥经验”,为政府职能部门、行业协会、社会团体提供优质司法服务,从源头预防矛盾纠纷发生,切断社会矛盾演化为群体性事件、政治安全事件的通道,将各种政治隐患化解在萌芽状态,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
其次,构建宣传型公共关系。网络空间将司法工作置于公众的放大镜之下,公众对司法的关注和期待大大提升。法院在投身普法依法治理的过程中,应与公众构建宣传型公共关系,利用各种途径和方式提升法院工作的影响力。法官应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裁判示范效应,广泛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对于典型案件或有较高社会影响力的案件,应在宣判后及时撰写新闻通稿等解读性文章,或形成公报案例及参阅案例,借助媒体的舆论影响力予以广泛传播,让热点案件审判成为全民共享的法治公开课。
同时,应构建危机型公共关系。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要求出发,法院、法官应保持危机意识,与公众构建危机型公共关系,用公共关系手段防范化解涉法重大风险。当发生重大公共事件危机时,运用底线思维,预计可能出现的最坏情况,纵观全局后进行通盘考虑谋划,快、准、狠作出科学决策,争取最优期望值。具体而言,可以借鉴危机公关“承担责任”-“真诚沟通”-“速度为先”-“系统运行”-“权威证实”的原则,建立良好的信息沟通途径,最大限度减弱危害程度及其影响,防止信息误传和谣言传播,牢牢掌握舆论的主动权。在危机事件得到控制后,法院应对各个环节的危机应对措施进行检视,建立更加完备的危机预防管理体系,避免次生危害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