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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潍政办发〔2022〕9号)文件规定,我市自2023年1月起,调整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计入标准:在职职工,不满45周岁的按缴费基数的2.5%划入,45周岁(含)以上的按缴费基数的3%划入;退休人员本年度保持原标准不变。也就是说,自2023年度1月份起,每月发放到在职职工医保卡内的钱会根据政策进行下调,职工普通门诊报销比例和支付限额同步提高,请各职工医保参保人知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