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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董晴晴 通讯员 高文真
自1月份冬季严打整治专项行动开展以来,高青县公安局集中各警种力量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重点打击涉电信网络诈骗等新型网络犯罪活动,办案民警放弃春节休假,克服种种困难,奔赴广东、福建、山西、河南及省内多地,抓获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犯罪嫌疑人,涉案价值2600余万元,全力为群众财产安全保驾护航。
案例一
1月12日,民警在工作中发现一银行账号流水异常,迅速对涉案银行账号进行查控,发现董某有重大作案嫌疑。经查,自1月9日起,董某为他人办理银行贷款,将银行卡提供给犯罪分子转账使用,银行卡单日流水金额多达500余万元。目前,董某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案例二
1月1日,受害人赵某报警称,被人通过电话,以冒充银行机构的方式诈骗,共计损失18万元。1月3日,芦湖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辖区居民赵某某有重大嫌疑。经查,赵某某在明知他人进行网络犯罪的情况下,协助他人洗钱刷流水84万余元。1月29日,民警奔赴滨州市阳信县将赵某某抓获。目前,赵某某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案例三
1月下旬,民警发现高青县黑里寨居民刘某在明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多次收取借用他人银行卡进行跑分,为网络犯罪团伙收取转移违法犯罪资金。1月31日,黑里寨派出所民警通过蹲守将其抓获。目前,刘某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之中。
案例四
1月30日,民警在侦办案件中发现,袁某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犯罪嫌疑人。1月31日,开发区派出所民警赶赴烟台市芝罘区将袁某抓获。经查,袁某自毕业后在社会上找兼职赚钱,一次上网认识一“好友”,“好友”问他需不需要钱,他有来钱快的方式,在“好友”的甜言蜜语下,便将自己的银行卡借了出去,自己还得到了一笔不菲的收入。袁某在明知是犯罪的情况下依旧出借、买卖银行卡给犯罪分子使用,并从中获利。目前,袁某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案例五
1月下旬,办案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受害人的资金转入陈某开办的公户银行账户内,该卡资金流水数额较大、存在异常。2月3日下午,唐坊派出所、芦湖派出所民警在刑侦大队的大力协助下,不辞辛苦远赴广东东莞成功抓获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嫌疑人陈某。经查,陈某想赚快钱,于是就添加贴在网吧内的贷款广告联络人,按照联络人要求,为他人办理银行卡使用。目前,陈某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法律链接: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警方提醒:
提升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妥善保护好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一旦丢失立即挂失,对于废弃不用的应及时办理注销业务。
不要轻易被网络上不切实际的高额利润所诱惑,不要随意出租、出借、出售自己的身份证件、银行账号等,更不能随意买卖银行卡、电话卡,以免成为犯罪分子实施违法犯罪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