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离婚纠纷中
患病的丈夫提出
离婚后女方要安置其基本生活
并支付其今后看病所需的医疗费
这样的要求合理吗?
案情简介
2006年,温女士经人介绍认识了赵先生,半年后两人按照家乡风俗举办了婚礼并领取结婚证。一年后,两人的女儿诞生。为了能让“小棉袄”过上更好的生活,赵先生离家外出打工。一开始,赵先生总是记挂着家里,不时地打电话回来。但是好景不长,夫妻俩因性格不同,加上婚前缺乏了解,经常为一些生活琐事在电话中争吵,久而久之,彼此沟通越来越少。渐渐地,这段婚姻走到了尽头。
2020年6月,温女士起诉至通州法院,要求结束这段名存实亡的婚姻。而此时的赵先生被诊断为慢性肾炎、尿毒症五期、慢性乙型病毒性肝炎等。由于赵先生坚决不同意离婚,法院从挽回婚姻的角度综合认定双方感情并未破裂,判决不准离婚。
判决之后,温女士与赵先生处于分居状态,互相不理不睬。
2022年4月,温女士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这一次,赵先生意识到,这段婚姻再无挽回的余地,他同意离婚,但表示自己因看病对外举债,要求温女士偿还其因治病所欠的债务、安置其基本生活并支付其今后看病所需的医疗费。
法院审理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温女士第一次起诉离婚被法院驳回后,双方分居已一年有余,温女士坚决要求离婚,赵先生虽不同意离婚,但没有相应的和好表示,双方已无和好可能,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温女士要求与赵先生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二人婚生女已满15周岁,其明确表示愿意随温女士共同生活,赵先生亦表示其身患重病无力抚养,故女儿随温女士共同生活。
考虑到赵先生身体状况,温女士明确表示,女儿今后的抚养费由其一人承担。法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对此不予置疑。离婚后,赵先生有探视婚生女的权利,温女士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温女士与赵先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银行存款为7万余元,温女士同意从中提取3万元作为对赵先生的经济帮助,其余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法院认为,考虑双方对共同财产的贡献以及赵先生的身体健康状况,适当照顾赵先生,其中25000元归赵先生所有,15000余元归温女士所有。
赵先生陈述其为治病向他人借款,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温女士质证认为其不知情不予认可。对此,法院认为,可由权利人另行主张。至于赵先生要求温女士安置其基本生活、支付今后看病所需的医疗费,依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赵先生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南通中院经审理认为,在特定情况下,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一审综合双方的经济条件、财产状况、上诉人的身体状况、被上诉人的谋生能力及负担能力、尚有女儿抚养等因素,对共同存款的分配已充分考虑上诉人的身体健康情况,一审对此处理并无不当。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应当安置其基本生活、支付今后看病所需的医疗费,依法无据,遂予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市中院对此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婚生女随女方共同生活,抚养费用由女方独自负担;夫妻共同财产7万多元,其中55000元归男方所有,驳回男方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幸福的婚姻总是一样的甜甜蜜蜜,不幸的婚姻则各有各的不幸。那么婚后患病被离婚基本生活又如何保障呢?
该案二审合议庭审判长钱锋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该条规定了离婚经济帮助制度,即当存在离婚后一方生活将陷入困难的情况时,由具备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对其给予适当的帮助,以保障困难一方的基本生存利益不受损害。提供帮助的方式根据困难方的现实需求及另一方的经济条件酌情确定,可以是给予钱款,也可以是提供一定期限的居住场所等。”
但离婚时的经济帮助不是夫妻法定扶养义务的继续,而是基于道义的考虑,从原有的婚姻关系中派生出来的一种法律责任,即当存在离婚后一方生活将陷入困难的情况时,由具备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对其给予适当的帮助,以保护困难一方的基本生存利益不受损害。
对于“生活困难”的认定,可以按照以下情形进行把握:
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
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的;
患有重大疾病的;
其他导致生活困难的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适用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时间受到严格的限制,仅限在男女双方离婚时提出并以另一方有负担能力为前提。”
钱锋指出,在实践中,难以避免这样一种情况,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虽可以其个人财产和离婚分得的财产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却不足以既满足对方的经济帮助需要,又使自身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此时,如果仍然要求另一方向对方给予经济帮助,势必造成提供帮助一方进入生活困难状态,反而与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目的相悖。同时,离婚经济帮助是对离婚时生活困难一方基本生存权益的救济,经济帮助不能被当作无限期的生存手段,否则将违背民法的公平原则。
本案中,一审法院综合双方的经济条件、财产状况、赵先生的身体状况、温女士的谋生能力及负担能力、尚有女儿要抚养等因素,对共同存款的处置,已充分考虑赵先生的身体健康情况。赵先生主张温女士应当安置其基本生活、支付今后看病所需的医疗费,依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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