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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起纠纷 调解促履行
——金塔县人民法院调解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
近日,金塔县人民法院调解一起材料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朱某从事材料买卖生意,被告龚某所在公司给原告供应生产材料。原告按约定给被告预付全部货款,被告却未按约定给原告足额供货。经对账确认,被告欠原告货款17万余元。经原告催要,被告于2022年退还部分款项后,剩余6.7万元仍未退还。被告于今年6月29日向原告出具了还款协议,但在还款协议承诺期满后,被告仍未按约定支付欠款。原告遂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分别向双方当事人释法明理。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被告分3次退清货款。(王鹏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与买卖人,买卖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责任编辑:白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