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本案公正裁决,能够鼓励越来越多的艺术创作者放心大胆地奔跑于中华民族传统文化这一赛道,在司法的保障下,共同促成我国传统文化艺术在新时代下的勃勃生机。”
苏州知识产权法庭近日收到一封文化企业送来的感谢信和一面锦旗。经过两年多时间的诉讼,这家企业的作品《寻找牡丹亭》被侵权一案,在苏州知识产权法庭的公正判决下,成功维权。
案件当事人送来锦旗
创意被复制
谁是真的“杜丽娘”?
上海勿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勿仑文化”)是一家从事艺术创作与演绎的文化企业。在2021年,勿仑文化与苏州某文化公司签订了演出合同,约定当年4月份,在苏州某旅游公司经营的演艺场所演出名为《寻找牡丹亭》的节目。
勿仑文化负责人孙先生介绍,和传统的昆曲节目不同的是,《寻找牡丹亭》作品是将提线木偶、高跷和戏曲三种表演技艺进行了结合,添加了一定的现代元素。
例如,作品中杜丽娘的表演,便是由女演员和一名踩着高跷的偶师共同完成。
杜丽娘角色的头饰、服装及鞋子主色调为蓝色,辅以红色牡丹花;偶师服装为白色长衫长裤,头戴白色宽大帽子。
《寻找牡丹亭》作品表演照
在签订合同没多久,勿仑文化被告知,该表演活动因故取消。但事后,勿仑文化却得知,演艺场所连续演出了多天名为《寻找牡丹亭》的节目且在网络媒体上进行了宣传。
该节目与涉案作品在角色造型、宣传文案、演出内容方面高度相似,宣传中也使用了勿仑文化首次演出《寻找牡丹亭》时拍摄的摄影作品。
于是,勿仑文化便向两家公司提起诉讼,主张两被告承担著作权侵权责任,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共计50万元并公开道歉等。
争议焦点:
传统元素再组合算不算“独创”?
昆曲、高跷和提线木偶,每一个传统元素都为大众熟知,也正是这些元素构成了《寻找牡丹亭》的基础视觉呈现。
在诉讼中,《寻找牡丹亭》是否具有独创性,成为了原被告双方的争议焦点。
被告方认为,由于昆曲、高跷和提线木偶都属于民间传统文化,作品也是源自昆曲《牡丹亭》,杜丽娘的角色形象已为公众熟知,不论表演形式还是人物设定和造型均不存在独创性,不符合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范围。
《寻找牡丹亭》作品表演照
原告方认为,任何一个创作者都有权在传统文化艺术的基础上进行再创作和表演。而作品最大的独创性来自巧妙地融合公众耳熟能详的多项传统技艺,但又与传统表达方式有明显的区别。
例如,传统提线木偶中的人偶均为木质或者纸质,而非真人,传统戏曲更是从未与提线木偶与高跷有关。
“通过真人‘人偶’来凸显角色被命运操控的无奈,动作呈现效果上如同现代舞中的机械舞一样,服饰造型也进行了独创性表达。为了实现大量悬停的机械动作,我们经过对比,采用了西式建筑高跷。”孙先生介绍。
从一审到二审,该案经历两年多时间。同样,由于国内类似的裁判案例并不多,作品类型和价值认定较难,这给该案的审理增添了不少难度。
来源于传统,区别于传统
苏州法院为创新正名
将传统文化元素再组合,算不算创新?
从理论角度来看,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是新作品、新技术、新知识。在传统文化基础上的创作成果往往在“是否具备独创性”方面备受质疑。
案件承办法官林银勇表示,优秀传统文化并非一蹴而就、停滞不前,而是通过不断的创新发展而来。昆曲等发源于苏州地区的优秀传统文化,也会不断的创新发展。知识产权对优秀传统文化的保护,实质是为传统文化再创新成果提供司法保护,以“司法之手”使苏州的“人间国宝”更受尊重。
经过法庭调查发现,本案的《寻找牡丹亭》作品,是以昆曲表演形象为基础,与提线木偶、高跷进行了组合。
该组合方式本身就区别于既有的传统文化表演形式,而且还在提线木偶的形象设计方面,加入了具有现代气息的设计元素,整体上也呈现出了不同于传统文化的一些审美价值。
“现代元素的加入,使得这个节目对于当代年轻人更具有吸引力。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此类节目的创作和传播,有利于昆曲这样的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和弘扬。这也是二审认定《寻找牡丹亭》表演形象具有独创性的考虑因素之一。”林银勇表示。
案件承办法官林银勇
在本案审理中,法庭还重点考虑了另一个因素,即传统文化再创新艺术成果的市场价值。
《寻找牡丹亭》属于公共空间表演节目,该节目形式最大的特点是可以摆脱对传统表演舞台的依赖,可以在街头、游乐园、旅游景点等更为广阔的空间进行表演,而且也更加强调与现场观众的互动性。
法庭审理认为,这种表演形式,在我国商业地产、旅游地产不断兴起和壮大的背景之下,有着越来越高的市场价值。
而涉案作品《寻找牡丹亭》正好就是融合了传统与现代的表演方式和表演形象,其与昆曲表演的结合,对于以传统文化为主题的娱乐、文化活动而言,更加具有市场价值,应当通过知识产权予以保护。
经过审理,法庭从侵权恶意、实质性相似、涉案作品商业价值、侵害的法益四个方面进行全面分析,认定被诉侵权表演与涉案作品的表演形象在整体上构成实质性相似,侵害了勿仑文化的复制权、展览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判决两被告公司连带赔偿勿仑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