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法宣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郝飞
5月25日,温江区法院与天府新区法院加强司法协作,邀请温江区检察院、区市场监管局、成都扬名食品有限公司、温江区法院“鱼凫·知识产权诉源治理特邀调解工作室”律师团队等涵盖执法、司法、法律服务机构和企业领域共计10名代表线上旁听一起由天府新区法院审理的侵犯温江某知名企业知识产权犯罪案件。温江法院党组书记、院长余涛参加旁听。
经查,陈某某1等6名被告人被控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案,陈某某、陈某等人未经温江区某食品公司许可,生产制造假冒某品牌商标的火锅底料并进行销售,非法经营数额共计476万余元;陈某某2、袁某某明知购买的系假冒商标的火锅底料仍予销售,非法销售金额共计74万余元。庭审规范有序共持续4个小时左右,并当庭宣判。
受邀参加旁听人员表示通过此次与法律的线上“零距离”感受,对于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诉讼程序有了更加具体和直观的认识,深切感受到了法院着力营造良好知识产权保护环境的努力。下一步,温江法院将继续开展知识产权案件庭审旁听活动,扩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影响力,深化知识产权诉讼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背景下的诉源治理工作,进一步凝聚保护知识产权的合力,助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