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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龙岗融媒收集编辑:龙岗融媒
电动自行车已经成为很多人出门的首选,不堵车,方便又快捷!但是拥有小电驴的车主们注意,新修订的《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于今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加强了对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的消防安全监管。违反相关规定的,个人最高罚1000元。
《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规定公共门厅、楼梯间、电梯轿厢,以及用于居住、办公等人员聚集的室内场所,禁止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蓄电池停放、放置或者充电。违规停放、放置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蓄电池,且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此外,新修订的《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还规定了电动车的其他违章处罚标准。
1.驾驶未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或者不按照规定安装号牌、过渡期标识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处警告或者50元罚款。
2.驾驶电动自行车在道路行驶时,故意污损、遮挡号牌的,处500元罚款。
3.驾驶电动自行车在限制通行或者禁止通行的区域、时段通行的,扣留车辆且处2000元罚款。
4.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依照《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扣留车辆,处5000元罚款。
5.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或乘坐人未佩戴安全头盔的,处200元罚款。
6.违反规定停放电动自行车,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可以处警告或者200元罚款。
龙岗融媒记者 陈惠霞
实习生 李祥政
通讯员 刘精彩 李雪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