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需要提供自己的手机和银行卡“刷流水”,并帮忙去银行取钱,一单就能赚几千元。这样的“好事”迷住了邵某,接连两次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出租给犯罪分子帮忙转移犯罪所得,涉案金额达49万余元。
近日,经湖南省双峰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双峰县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邵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
2022年6月,邵某通过QQ认识了一位网友,对方声称只要提供银行卡帮忙“刷流水”就能获得高额报酬。动了轻松赚“快钱”歪心思的邵某,在明知对方使用银行卡用于信息网络犯罪,仍将自己的银行卡、手机提供给对方。当天,邵某的银行卡内进账43万余元并全部转出。
同年8月,邵某又将自己名下的另外一张银行卡提供给网友帮忙转账。明知帮忙转移的资金是犯罪所得,为获得不菲的报酬,邵某仍帮忙转移赃款。在该卡被冻结后,邵某配合对方在银行柜台将赃款取出。经查,邵某帮忙转移赃款5万余元,非法获利4500元。
2022年9月,警方将提供银行卡帮助不法分子转移资金的邵某抓获。双峰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邵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帮助,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伙同他人予以转移,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经开庭审理,双峰县法院全部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遂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提醒,广大群众千万不要为了赚取蝇头小利而收购、出售、出租自己实名或者他人的银行卡,也不要帮忙转移赃款,即便自己没有直接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但也可能成为不法分子的“帮凶”,将被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同时提醒,当收到培训机构称“退款”的电话或短信时,一定要保持警惕,务必第一时间联系官方培训机构进行核实查证,任何以所谓“预存金额获返利”“认购证券抵退款”等都是诈骗。
(伍洲 江映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