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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山网讯 近日,新疆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3月1日起施行。《办法》中第四条规定:《行政执法证》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监制。证件印制的具体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行政执法证》应当载明以下信息:(一)执法编号;(二)行政执法人员姓名、照片等基本信息以及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名称;(三)有效期、制发机关;(四)行政执法人员基本信息二维码;(五)其他依法需要载明的信息。《行政执法证》样式更换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