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来源:吉林日报收集编辑:吉林日报
“就这家店啊,大家都看好了,我大老远开车过来的,团购券不让用,店家态度还不好,大家避雷啊,可别被他骗了啊!”
一个小伙子因为在朋友圈吐槽一家理发店,被理发店以侵犯名誉权为由追责。究竟小伙子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对此,长春新区人民法院互联网法庭员额法官韩斯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而评价就是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监督的方式之一。作为消费者,其拥有对购买的商品或者服务进行真实评价的权利。该案件中,理发店虽以名誉权纠纷提起诉讼,但因顾客发布的抖音视频中未捏造虚假信息,亦未出现侮辱、诽谤等不正当言论,其仅对自身享有的服务经历进行客观真实的叙述,因此,顾客的行为不构成侵权,法院依法驳回理发店的诉讼请求。
作者:吉林日报全媒体记者 赵梦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