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抗原检测四十块钱是一支还是一条?”
“四十块钱一条,就是一个人的,就一个人四十元!”
一就诊群众到某诊所询问后,觉得价格不合理就向相关部门举报。
成都市金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该诊所进行检查,发现拆零货架上摆放了“马来酸氯苯那敏片”等十二种药品,均超过包装盒上标示的有效期,且未公示诊疗服务价格、拆零药品单价,现场调取的诊所处方签未标明拆零药品单价。经询问,货架陈列的过期药品为当事人给患者拆零配药所使用,处于待使用的状态,药品货值141.00元。
经查,该诊所购进25人份的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抗原检测试剂盒1盒,单价7.52元/人份。对外使用1人份,收费40元/人份,收费包含了测体温、量血压和抗原检测,其中测体温、量血压和抗原检测服务费合计为7元。当事人抗原测试盒多收取费用25.48元。
金牛区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存在三个违法行为,一是使用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试剂盒实际价格为40元/人份,违反了《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中第三条规定,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二是未对部分医疗服务价格、拆零药品价格进行明码标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构成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三是摆放的过期药品处于待使用状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项规定,构成使用劣药的违法行为。
经了解,该诊所受疫情影响,处于亏损状态,在检查当日立即整改,清理了所使用的药品,公示了价格,主动减轻危害后果,且因诊所经营者身患重大疾病,每月需要数额较大的费用用于药品和护理,家庭生活困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九条第(五)项有关减轻处罚的规定。为此,金牛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作出没收过期药品,没收违法所得25.48元,罚款27620元的行政处罚。
在此,金牛区市场监管局提醒大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超过有效期限的药品属于劣药,不能继续使用,广大群众要定期整理家庭药箱,及时处理过期药品。(来源:成都市金牛区市场监管局 作者:记者程伯全 校对:陈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