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们在一处玩耍,如果在毫无碰撞的情况下,发生人身损害,受伤一方是否可以向同玩的孩子或者场所主张损害赔偿呢?近日,无锡市新吴法院江溪法庭在春暖二社区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一起儿童在游乐场玩耍摔伤的案件。法院判决游乐场承担70%赔偿责任,伤者自身承担30%责任,其余同玩人员不承担责任。
孩子在游乐场玩耍发生意外
一家游乐场内,6岁的小张正在蹦床上快乐地蹦跳着,突然,一同在蹦床上蹦蹦跳跳的小雨摔倒了。小雨才3岁,摔倒后立刻大哭不止。小雨的父母连忙将小雨送到医院。经诊断,小雨右肱骨骨折,手术治疗花费医疗费近两万元。
小雨父母认为,小雨摔倒是因为小张跳跃幅度过大,影响到小雨,导致小雨摔倒,小张应当向自己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还认为游乐场没有提醒蹦床活动的风险,也没有安全警示,没有工作人员指导玩蹦床,所以游乐场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我家小孩是正常买票进入蹦床的,也是正常在玩,我们又没有碰到小雨,为什么要我们承担责任?”面对小雨一方的诉求,小张父母十分不理解。
同时,游乐场也认为,自己已经在墙壁上张贴告示提醒家长要看管好小孩,尽到了提示义务,如果发生意外,游乐场不应承担责任。
各方对赔偿争执不下,小雨一方向法院起诉,要求小张、小张监护人老张及游乐场赔偿医疗费等费用。
法院审理查明,该游乐场墙壁上张贴有“请家长尽到监护人员的义务和责任,不要让孩子离开您的视线”的“温馨提示”;收银台、鞋柜处也张贴了“请看护好你的孩子,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伤,本乐园不负责看护孩子”的提示。除以上提示外,未有其他安全须知、风险提示等。该游乐场内有一护网式蹦床,底部为8平方米左右的网面,四周为铁丝围起来的护网。该护网式蹦床仅有一个出入口,出口旁张贴了“儿童设施、成人勿用”的告示。
事发当日,小雨先进入蹦床内跳跃,跳跃中曾摔倒,但都爬起来继续跳跃。之后小张也进入蹦床内跳跃,小雨突然摔倒并哭泣,摔倒当时只有小张在蹦床内跳跃,但距离小雨一段空间。小雨受伤时,蹦床附近没有游乐场工作人员。小雨家长发现小雨哭泣后随即送医治疗。经医院诊断小雨右肱骨骨折,经司法鉴定小雨右肱骨骨折构成十级伤残。各方对小雨花费的医疗费、伤残情况等均无异议。
游乐场承担70%赔偿责任
法官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案中,游乐场作为蹦床活动的经营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蹦床活动在跳跃下落过程中容易摔倒、多人同时使用蹦床也容易发生碰撞等,因蹦床活动本身存在一定风险,故国标对蹦床场所经营者应尽到的义务给予了明确规定,即蹦床场所应在醒目位置设有“蹦床活动人员须知”、对涉及安全的事项和特殊要求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在蹦床场所的醒目位置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或说明、场所开放时应有不少于1名蹦床技术指导人员等,以上要求均为游乐场在经营蹦床时应尽到的义务,现游乐场并未尽到上述义务,应根据过错程度,向小雨承担赔偿责任。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小雨受伤当时仅有3岁,本身对身体控制能力不足,在受伤前已经摔倒过,其监护人应当保持警惕,发现摔倒后及时暂停活动,故小雨本人亦有过错,应当减轻游乐场的赔偿责任。
小张是购票进入游乐场,有权进入蹦床内玩耍。小雨受伤时,其虽在蹦床内跳跃,但并未接触到小雨,是在蹦床内正常玩耍,并未有过错,故不需承担责任。
综上,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酌定小雨的损失由游乐场承担70%赔偿责任,小雨自身承担30%责任,小张、老张均不承担责任。
蹦床背后潜藏安全风险
法官提醒,安全保障义务是在特定的服务场所,权利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应当得到保障,义务人应对这种安全保障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保护权利人免于危险。蹦床活动的经营者往往因为蹦床大部分由儿童玩耍,简单有趣,而忽视了蹦床背后潜藏的安全风险。在蹦床上跳跃下落中很容易发生冲击损失,多人同时蹦床也极易发生碰撞受伤。
正因为蹦床活动的较大风险,国标对于蹦床设备本身的质量要求、蹦床场所的安全防护措施、蹦床场所的专业人员配备等方面均有明确的规定,从事蹦床经营必须符合这些规定,如不符合上述规定,即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具有过错,在发生蹦床受伤时就需要根据过错程度承担责任。从事体育、娱乐场所经营,应遵守上述场所经营的特殊规定,做好风险防范,同时也可以通过购买经营场所、人身意外险等保险来转嫁经营风险。
当然,任何运动都不是百分百安全的,儿童在玩耍时,家长也要尽到监护责任,密切关注孩子的一举一动,尽量避免意外事故的发生。
现代快报/现代+记者 朱鲸润
(法院供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