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简介
2023年3月20日,张某通过某在线旅游经营服务平台直播间观看暑期北京三晚四天当地游的旅游线路宣传。张某按照主播引导添加旅行管家微信,由旅行管家提供北京某旅行社的营业执照、许可证,约定到达北京后签订正规旅游合同。张某通过旅行管家提供的收款码支付了“两大一小”接待费用3200元。张某到达北京指定集合地点后,工作人员要求张某签订旅游合同,但旅游合同约定的行程线路与主播在直播间宣传的不符。张某拒绝了北京某旅行社的行程安排,在自行游览返程后,通过12345热线进行投诉,要求旅行社退还团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北京市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向双方释法,经过调解促成双方和解,某旅行社全额退还团款,游客不再追究其违约责任。
(二)案例解析
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旅行社既然与主播合作,向其提供旅行社营业执照、许可证,允许其在直播间以旅行社名义宣传旅游产品、收取款项,那么游客就有理由认为主播是代表旅行社对外宣传旅游产品、收取款项,双方之间构成代理关系,故旅行社应对主播的宣传内容、承诺、收款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建议提示
建议旅行社在委托主播招徕游客时,应要求主播严格依据旅行社提供的旅游产品内容进行对外宣介,不得虚假承诺、夸大宣传,并对其直播内容进行监督。如主播在直播中有违约行为,旅行社应及时纠正,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将由旅行社承担。
旅游者通过第三方平台购买旅游产品时,应核实提供产品的旅行社是否有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同时也要关注地方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发布的旅行社服务评价信息;签订正式合同前,要仔细核对合同文本,不轻信口头承诺。否则,自身合法权益可能难以保障。(编辑:杨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