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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海峡导报大漳州收集编辑:海峡导报大漳州
近日,漳浦法院以危险作业罪判处被告人欧某、林某有期徒刑各7个月,缓刑1年,追缴两被告人违法所得37215.01元,同时没收扣押在案成品汽油6685升、加油机1台及作案工具面包车1辆。该案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危险作业罪”以来,漳州首例危险作业罪案件。
2020年8月至2022年3月30日间,被告人欧某、林某未经依法批准或许可,在漳浦县杜浔镇路打村住宅附近的铁皮房,拆卸面包车的座椅进行改装,私设油罐储存成品汽油,并对外销售给经营小卖部的黄某等人。在无危险品运输手续的情况下运输成品汽油,从中获利37215.01元。
经安全隐患分析,被告人欧某、林某擅自储存、销售成品汽油的地点存在多处易造成群死群伤的安全隐患。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了涉案的汽油、加油机及面包车等物品。漳浦法院结合两被告人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后,新增“危险作业罪”,首次将安全生产领域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具有现实危险的相关行为,纳入刑法的打击范围,这极大震慑了安全生产领域的违法犯罪,有利于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保护国家、集体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法官告诫广大群众:切忌因为一时贪念,铤而走险私自储存、售卖、运输汽油,一旦发生事故后果不堪设想。同时提醒各位消费者,要认清“黑加油站”的危害,坚决抵制非法加油点,切莫因贪图小便宜而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导报记者 刘龙 编辑 洪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