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日报记者 李张念 通讯员 刘政英
男子婚内出轨,一年内给情人微信转账8万多元。这笔赠款,妻子能追索要回吗?近日,武陵区人民法院公布了这样一起案例。
具体案情
莫兰(化名)和丈夫董达(化名)于2005年登记结婚。结婚十多年后,她平静的生活被骤然打破。2022年初,莫兰通过查询董达手机发现董达与陈芳(化名)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自2022年起,董达多次通过微信向陈芳直接转账。
相关记录显示,2022年起至2023年期间,董达通过微信向陈芳转账85983元。2022年起至2023年期间,陈芳通过其微信向董达的微信共计转账2900元。莫兰知情后向武陵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芳全额返还85983元赠款并返还利息。陈芳则辩称,除了20000元为赠与,其余款项是双方共同消费,不同意返还。审理期间,丈夫董达向法院表示,同意妻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夫妻之间应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权利,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董达向陈芳赠与钱款,赠与行为发生在董达与莫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赠与的钱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未实行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情况下,董达未经莫兰同意,擅自将与莫兰共同所有的财产无偿赠与给陈芳,违背公序良俗,董达的赠与行为应属无效。
其次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一半的处分权,只有在共同关系终止时,才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份额。对莫兰要求确认董达向陈芳赠与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无效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关于陈芳应返还的款项金额,在董达向陈芳转款过程中,陈芳也向董达转款2900元,在计算时应予以抵减。关于莫兰主张的利息损失,因本案涉及家庭伦理道德,在董达与陈芳婚外情关系中,董达与陈芳均存在过错,综合本案实际情况,陈芳应当返还的款项为83083元(85983元—2900元)。
法院判决
一、董达赠与陈芳83083元的行为无效;
二、陈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莫兰返还财产83083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