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利用介绍跨国婚恋收取费用的中介越来越多,这些黑心中介往往伙同外籍妇女,利用婚姻诈骗,骗取高额费用,最后导致受骗者人财两空。
简要案情
2018年,张某称其开办的婚介所可以为李某介绍越南的姑娘,并保证能促成这段跨国婚姻。怀揣着对未来幸福生活的憧憬,李某与张某达成口头婚介合同,并前后向张某支付130000元。2018年6月,李某与张某介绍的越南姑娘某甲在民政局登记结婚。2019年,某甲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后李某起诉离婚,并另向黄骅法院提起中介合同纠纷之诉,请求认定合同无效并要求张某返还中介款。
法院审理
黄骅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张某之间达成的中介合同违反了国家禁止进行涉外婚姻介绍活动的规定,将婚姻商品化,有损社会公德,悖于公序良俗,有害社会稳定,故认定该合同无效。同时,结合双方过错程度、对自身行为的认知及对社会的影响,酌定李某承担30%责任,张某承担70%责任。综上,黄骅法院依法判决李某、张某之间达成的中介合同无效,张某返还李某中介费91000元。
法官说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涉外婚姻介绍管理的通知》第一条规定:“严禁成立涉外婚姻介绍机构。国内婚姻介绍机构和其他任何单位都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涉外婚姻介绍业务。任何人不得采取欺骗手段或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或变相从事婚姻介绍活动。”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本案中李、张之间达成的协议因违反上述规定且违背公序良俗,将婚姻商品化,有损社会公德,悖于公序良俗,有害社会稳定,故法院最终认定合同无效,且双方在该婚介合同中均存在一定过错,故法官结合具体情形根据过错程度判决其按比例承担责任。
近年,随着中外交流的愈加密切,跨国婚姻也越来越多。千里之外的爱恋确系一段佳话,但切不能盲目跟风,人口不是商品,婚姻不是交易,通过中介迎娶外国新娘乃非法活动,轻则人财两空,重则会涉嫌刑事犯罪,违背自己的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