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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新闻2月18日讯(YMG全媒体记者 孙长波)昨日上午,记者从市发改委了解到,自3月1日起,我市居民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用电将执行新价格政策规定。
按照通知要求,电动自行车充电费用包括用电价格和充电服务费。用电价格方面,在居民住宅小区设置的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执行“居民生活用电”类别中合表用户电价(现行标准为每千瓦时0.555元);在非电网供电主体供电的居民住宅小区设置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的,非电网供电主体与电网企业的结算价格执行接网电压等级对应的居民生活用电价格。在充电服务费方面,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充电设施经营单位应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经营成本等情况,合理制定充电服务费标准。
居民住宅小区由电网企业直接供电的充(换)电设施经营单位,可自愿申请分时电价政策。具体时段划分、电价标准参照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居民分时电价政策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2〕158号)“居民电动汽车充电桩分时电价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