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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疆法制报收集编辑:新疆法制报
离婚后给孩子发红包、买手机的钱,算不算抚养费?近日,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办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20年10月,张女士与王先生离婚,并约定孩子小王由张女士抚养,王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
自离婚后,王先生不定时向张女士转账,但未足额支付抚养费。今年7月,张女士诉至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要求王先生支付拖欠的27000元抚养费,并要求其今后每月按时支付抚养费。
法官调查后确认,两人对离婚后王先生向张女士的转账数额均无异议。但王先生提出,其不定时给孩子发红包,还给孩子购买手机等物品,共计16910元,应视为抚养费。
对此,张女士持有不同意见:“转给我的钱才算抚养费,转给孩子的只能算赠与。”
考虑到该案关乎未成年人小王的切身利益,法官决定开展“背对背”调解。经法官释法说理,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王先生向张女士补付抚养费8000元,并按照离婚协议约定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
法官提醒
一般来说,给小孩买衣服、发红包等开支应当视为对子女的赠与,是一方自愿的行为,不应折抵其应支付的抚养费。不过,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父母双方可以就一方以红包、财物折抵抚养费达成一致,并就一方以财物折抵抚养费作出详细约定,但这样不利于抚养义务的履行。
抚养费作为孩子生活保障的重要费用,父母应当理性对待,友好协商支付方式及金额,并在转账时加以文字备注,以免引发争议。此外,抚养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
石榴云/新疆法制报记者 张秀 通讯员 苏比努尔·帕祖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