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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极目新闻收集编辑:极目新闻
极目新闻记者 赵贝
通讯员 咸法宣
非法捕捞90余公斤鱼,除承担刑事责任外,还需承担4.6万余元生态损害赔偿,但被告人经济条件有限,法院经协调,两被告人以参加177天公益劳动代偿赔偿款。近日,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该案。
庭审现场(通讯员供图)
案情显示,2022年6月7日晚,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乙在赤壁市车埠镇陆水河段“五湖基站”附近水域,驾驶机船采用电瓶电鱼的方式,捕获了草鱼、关刀鱼等多种鱼类共计94.51公斤,被执法人员现场查获。赤壁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捕捞罪向赤壁市人民法院提起刑事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赤壁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孙某甲、孙某乙两人在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禁止使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且两人用电瓶电鱼的方式对陆水河水域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造成了损害,应当对渔业资源直接损害4185元、渔业资源间接损害41850元,合计46035元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中,孙某甲和孙某乙表示自愿认罪认罚,但家庭经济条件有限,4.6万余元的赔偿款对两人来说有较大压力。随后,承办法官、检察官和镇政府、派出所、司法所、村社区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磋商,考虑两人认罪认罚,悔罪态度好,家庭经济有压力,与会代表同意两被告人采取“以劳代偿”的方式折抵渔业资源4.6万余元的损失。
根据协议,两被告人在案发地河段进行巡查并报告破坏河域生态资源违法行为,清理河道废旧丝网、杂草及沿河垃圾,参与环境公益法治宣传活动,参与居住地环境卫生整治。根据相关标准,两人分别应从事177天的公益劳动来抵扣造成的渔业资源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