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来源:天山网收集编辑:天山网
福海县居民周女士:前几天,我骑电动车经过一个村子,有一户人家饲养了一条黑色大狗,我经过他家门口时,它开始追我。当时我很害怕,就摔倒了,导致膝关节受伤。我找到狗主人,要求赔偿损失,但狗主人说,他的狗并没有咬我,也没有碰倒我,是我自己骑车不小心摔倒的,跟他无关。请问我能要求狗主人赔偿损失吗?
石榴云法律帮帮团成员、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潘增耀:您遇到的情况应当属于“无接触式”致人损害,这在现实中存在很多争议。也许狗主人认为,我的狗没咬人,不是直接造成他人损害的原因,我不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民法典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并且动物致人损害属于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饲养人或管理人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动物致人损害的方式并不限于发生物理接触而造成的损害。像您遇到的情况,遇到大狗追赶,一般人都会对此心生恐惧,加速逃离,因此足以造成惊慌失措摔倒的后果,所以您的受伤与动物追赶之间有因果关系,狗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当然要说明的一点是,如果您有故意刺激、殴打动物行为,从而造成自身损失的,狗主人就有了免责事由,不用承担赔偿责任。(石榴云/新疆日报记者 隋云雁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