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漳州市长泰区林业局办理一起野外火情案件,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罚款。
2024年1月9日,福建省漳州市长泰区岩溪镇湖珠村,洪某某等3人在森林防火区——长泰区岩溪镇湖珠村“仓尾林”内擅自野外用火烧采伐迹地,引发火情。
△2024年1月10日,岩溪林业工作站人员采用GPS仪器采集地理信息数据
此案经调查取证,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后,漳州市长泰区岩溪镇湖珠村洪某某等人对其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区林业局认为,当事人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该行为违反了《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鉴于被处罚人系在案发后能积极配合执法机关调查,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参照2022年8月11日《福建省林业行政案件裁量基准》,经本局研究决定,给予被处罚人如下处罚: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及时停止违法行为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1000元的罚款。
当前正是森林防火期,天干物燥,容易引发火灾,为有效遏制森林火灾,切实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望广大群众引以为戒,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温馨提示
一、《漳州市长泰区人民政府关于确定森林防火期和划定森林防火区的通告》:长泰区森林防火期为每年9月15日至次年的4月30日。
二、《森林防火条例》:
第二十五条 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因处置突发事件和执行其他紧急任务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应当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漳州市长泰区规范林事用火管理指导意见》:第十四条 统一使用《漳州市长泰区林事野外用火审批表》(详见附件),同时规范填写申请内容,要明确用火地点、用火申请单位、申请单位负责人、用火时间、用火目的、用火面积和用火位置的经纬度,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要详细填写看守人员数量、准备物资种类和开设防火隔离带的宽度。因每天森林火险等级不同,原则上审批用火时间控制在24小时以内。
来源 综合长泰林业、新长泰微新闻
编 辑 洪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