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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山网讯(记者 赵悦报道)3月2日,针对乌鲁木齐市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工作中个别保健食品经营店经营行为不规范的问题,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经营示范店的工作提醒》。
3月2日,在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企业负责人在认真学习该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经营示范店的工作提醒》。石榴云/新疆日报记者赵悦摄
告诫书提醒食品药品经营企业规范经营行为,要求销售保健食品应当公示证照,设置专区专柜摆放,不得和固体饮料、中药饮片等普通食品、药品混放。
对药品企业经营保健食品的,要求应在专区专柜设置提示牌,醒目注明“保健食品销售专区(专柜)”字样,提示牌为绿底白字,字体为黑体。并在显著位置标注“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等消费提示信息。
食品经营店悬挂“XXX保健食品店”门头的,需与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者名称一致。实际经营的产品与食品经营许可证中载明的项目一致,不得超出经营范围。
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科科长左小虎说,乌市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医药用品价格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不按规定明码标价,借机囤积居奇、串通涨价、哄抬物价等扰乱医药用品市场价格秩序的违法行为。
左小虎提示,各相关经营者要积极开展自查整改,进一步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对经提醒告诫后仍不整改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严肃处理,对情节恶劣的典型案件,将公开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