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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疆法制报收集编辑:新疆法制报
乌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助解隐匿财产难题
1月5日,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向申请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该申报令显示,申报内容包括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全部财产,还包括夫妻共同债权、债务;婚前购买、婚后还贷的动产或不动产。
黄某结婚生子后,一直在家照顾孩子,不但与社会脱节,也不了解丈夫张某的具体收入情况,双方产生分歧,导致感情破裂。黄某将张某起诉至乌市天山区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1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承办法官在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送达了《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并告知其填报的相关要求、权利义务和未如实申报的后果。据了解,这也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正式施行后,乌鲁木齐市发出的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乌市天山区法院少年家事审判庭庭长陈海介绍,在离婚案件中,一方当事人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屡见不鲜,导致法院财产调查工作难以顺利开展,当事人合法权益也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因此,法院对有财产分割诉求的离婚纠纷案件当事人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由当事人如实向法院申报婚后财产,对于申报不实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陈海表示,这项制度有助于法院最大限度地查实当事人的财产状况,保护离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当事人诚信诉讼,节约司法资源。
石榴云/新疆法制报记者 王晨 通讯员 王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