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广大交通参与者的法律意识
有效提升惩治危险驾驶罪的震慑力
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醉驾案件的发生
9月6日上午
肇庆公安交警第三大队联合
四会市人民法院、四会市人民检察院
在高新区华海考场流动庭审厅
对3起危险驾驶案进行公开庭审
庭审现场
四会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先后对植某某、黄某某、李某三名被告人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案进行公开审理。三名被告人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供认不讳,审判员当庭进行了宣判,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植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判处黄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判处李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三名被告人均表示服从判决,并认罪认罚。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治课堂
此次公开审理的3起案件均具有不同典型意义:第一宗案件被告人植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与正常行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一人受伤,二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第二起案件被告人黄某某醉酒驾驶套牌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第三起案件被告人李某曾因酒驾受过行政处罚,后又无驾驶资格醉酒驾驶机动车。
此次庭审活动共组织60余名新考取机动车驾驶证的学员到场“沉浸式”观看,通过以案释法,将法庭作为生动的法治课堂,为“准司机”们送上“安全驾驶第一课”,让旁听的学员们直观感受醉驾行为可能导致的社会危害、法律后果,以案中人警示和告诫驾驶人要从案件中汲取经验教训,牢固树立道路交通安全意识,遵守交通法律法规,摒弃陋习、安全文明出行。
来源:肇庆交警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