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记者 戴竺芯
最近,成都双流法院审理了一起房主委托中介公司卖房、却又屡次临时提价致使交易失败的委托合同纠纷案。一业主委托中介公司售房,又屡次临时提价,中介要求其赔偿违约金。法院判决业主行为已然违反双方协议约定,对案涉房屋销售造成实质性影响,构成根本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021年11月,陈某与某房地产营销公司(以下简称“中介公司”)签订了《二手房托管保卖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约定将其名下某处房产的销售事项全部授权给该中介公司,销售底价约定为209万元,后双方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将价格协商调整至187万元,服务期限为2021年11月16日至2022年7月15日止。
随后,中介公司向陈某支付履约保证金2000元,并通过“线上+线下”方式对接各中介公司为陈某“引流”,同时积极联系客户看房,以促成房屋交易。
然而,每当有购房者欲按报价购买房屋时,陈某却又屡次临时提高卖价,对房屋的销售造成了实质性影响。
当年3月4日,中介向买方客户按照此前协议报价187万,业主陈某却反悔称“就按188万的价格卖。”到了3月16日,中介按照陈某意愿188万找客户,然而,在找到意向客户后,陈某又不愿与之面谈。“现在又说行情不好,喊我们暂时不做推广销售,感觉有点不太尊重我们的劳动付出。”
6月6日,中介按照协商价格又寻到了一位买家。联系到陈某后,对方却说:“家里还是要涨一些,197万,怎么说都也没做通工作,实在实在实在是抱歉。”
之后,中介公司认为陈某违反了委托协议,遂将陈某诉至双流法院,要求解除合同、陈某支付违约金并返还履约保证金等。
双流法院经审理认为,中介公司与陈某签订协议的目的在于通过该公司的销售服务促成案涉房屋在不低于销售底价的基础上售出。根据中介公司与陈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认定双方已合意将案涉房屋销售底价变更为188万元的事实。在此基础上,中介公司按照该销售底价将案涉房屋进行销售推广。
然而,陈某不仅在委托期限内数次单方面要求提高销售底价,甚至在中介公司找到意向购买者时,也临时要求提高销售底价。陈某的上述行为,已然违反双方协议约定,对案涉房屋销售造成实质性影响,构成根本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双流法院遂依法支持了中介公司诉讼请求。
宣判后,陈某不服提出上诉,成都中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该案中,在卖房者与中介公司签订委托合同后,中介公司按照卖房者要求的价格和条件帮助其出售房屋。而中介公司经常会通过信息发布、广告投放等方式对相关房屋进行推广宣传,以吸引买家促成交易。卖房者频繁变更价格的行为,不利于中介公司对外宣传、促成交易,同时也违反了合同约定。
在市场交易中,卖方确实在一定范围内可以自主定价,但是这种“自由”又是有限度的,如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已经约定好了房屋价格,但陈某频繁变价致使交易失败的行为就构成违约。因此,卖房者在签订委托卖房合同时,应谨慎为之,定好底价,勿要频繁变更价格,一旦合同成立生效后,违约方便需要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