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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极目新闻收集编辑:极目新闻
极目新闻记者 赵贝
通讯员 周云
国企中层干部,莫名其妙成私企公司总经理?原来身份证丢失,姓名被他人盗用,注册了公司。2月27日,极目新闻记者获悉,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了该案,判决侵权公司停止侵权行为,撤销登记,并消除不利影响。
案情显示,张某是A公司的一名中层管理人员,多年前丢失过一张自己的身份证,2022年初,公司全面清查员工在第三方任职或经商情况。经清查发现,张某在B公司担任总经理,B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竟赫然写着“张某,总经理”!张某称自己一直在A公司工作,从未听说过B公司,更别说到B公司兼职。
由于A公司为国企,严禁员工在外兼职,前述情况给其造成恶劣影响。张某匆忙找到B公司注册地时,却发现早已人去楼空。他百般无奈之下诉至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确认B公司冒用张某姓名,侵犯张某姓名权;责令B公司停止侵权行为,撤销登记,消除不利影响。
法院审理查明,B公司于2016年11月20日注册成立,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工商资料、公司章程等显示:B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投资咨询、企业管理、资产管理、企业营销策划等,张某为公司总经理。
法院认为,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盗用、冒用。公民的姓名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本案中,张某举证证明B公司在登记中冒用其姓名登记总经理职务,这一行为未经张某允许,侵犯了张某的姓名权,并给张某现职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张某要求停止侵害、撤销登记,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B公司停止使用原告张某的姓名,并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工商部门注销张某为总经理的登记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