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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边角料获悉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嘉尚怡麟(北京)文化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日前公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维持一审原判,腾讯需赔偿嘉尚怡麟公司经济损失2000元及维权合理费用5元。
天眼查App显示,嘉尚怡麟公司享有《畅游北京》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后发现腾讯视频未经授权,擅自播放涉案影片,为此索赔经济损失2万元。
腾讯辩称嘉尚怡麟公司对涉案作品进行拆分,恶意诉讼进行不正当牟利。涉诉作品制作成本和知识产权市场价值低。版权授权信息因时间长远已经丢失。
一、二审法院认定腾讯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腾讯视频提供涉案作品的点播服务,侵害嘉尚怡麟公司对于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依法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据此不久前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