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冯某、胡某在某开发商开发的楼盘处,选中了商品房及车库,分别签订了购房合同和《车库有偿使用协议》,其中《车库有偿使用协议》约定的交付标准为“交付标准:甲方交付使用的车库标准为水泥砂浆地面,墙面和顶棚涂料刷白”,收取的价款为86000元。2021年案涉小区竣工验收后陆续交付,但2021年6月份,经小区业主举报,以擅自封闭架空层改建为车库,严重影响小区规划,被相关行政职能部门责令整改拆除,待冯某、胡某按合同约定期限接收房屋、车库时,发现开发商承诺交付的车库变成了车位,冯某、胡某以交付车库与合同约定不符,与开发商产生分歧,诉至法院。
该案在一审审理时,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以案涉22号楼架空层权属归开发单位,且双方签订了《车库有偿使用协议书》,认为冯某、胡某可依法行使撤销权或者请求减少价款等方式解决双方争议。其二人主张《车库有偿使用协议书》无效,不符合法律规定和双方约定,未予支持。冯某、胡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是《车库有偿使用协议》,并非转让所有权的买卖合同,至于《车库有偿使用协议》是否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等工程建设的,应当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架空层是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的开敞空间层,具有增加活动空间、有利于空气流动等建筑特点,违法封闭架空层不仅破坏了城镇规划秩序,扰乱了行政管理秩序,也影响了小区其他业主的利益;同时关于小区架空层是否规划时即为车库,二审为此求证当地行政规划部门,了解到案涉小区架空层原本规划即是开放空间且规划未调整变更,在开放商将架空层车位封闭改建成车库后,即被小区业主举报,后该违法行为因违反规划要求被相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恢复架空层原状。开发商在对规划要求清楚知晓的情况下,与冯某、胡某签订封闭架空层的协议,该协议应属于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而作为无过错方的冯某、胡某亦应当有权要求开发商返还相应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