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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微创新”服务好“大战略”

日期: 来源:最高法收集编辑:最高法

“如果有人到你家丢垃圾,你开心吗?肯定不开心嘛。将心比心,向海里丢垃圾,鱼儿肯定也不开心,对不对?”

很难想象,眼前这位用如此生动的语言来宣传保护海洋环境的小伙儿谢某,之前竟是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的被告人。

创新生态修复方式:让“破坏者”变为“守护人”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法官徐旭曦介绍,2021年谢某因在禁渔期、禁渔区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考虑到谢某系从犯,构成自首,且在诉讼过程中自愿购置与非法捕捞渔获同等价值、有利于净化海水质量的鱼苗用于增殖放流,并自愿履行《关于“认领一片海”净滩护海公益活动协作协议》等因素,法院判决谢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同时,责令谢某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在缓刑考验期内保质保量完成相应的公益活动任务,征得当地社区矫正机关认可,将其参与公益活动的相关表现情况作为缓刑考验内容之一纳入考核。

“这是一起涉蓝碳刑事案件,也是东山法院设立双碳生态巡回法庭以来审理的涉案金额最大的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徐旭曦说,“在办理生态环境刑事案件中,我们不仅仅要依法定罪量刑、打击犯罪,还需要关注被破坏的生态环境修复与恢复问题。”

“非法捕捞案件比较常见,但是我们在这起案件中创新实践了‘净滩护海’生态修复方式。”东山法院院长林跃轶告诉记者。

“我们积极引导符合缓刑条件的被告人以参加防治海洋垃圾污染的公益活动方式,替代性履行海洋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助力提升蓝碳系统碳汇功能。同时引入环保志愿组织,加强释明和监督,责令将协议履行情况与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考核挂钩,保障修复实效。”

采访中,谢某告诉记者,通过在缓刑考验期完成相应的公益活动,他还学到了许多关于鱼类保护和海洋保护方面的知识,自己的环保意识也增强了。

“我现在收鱼货时如果看到有垃圾,会自觉地把垃圾捡出来带到岸上,对垃圾进行分类处理。”

如今已经缓刑考验期满、开始新生活的谢某本已无履行净滩护海公益活动的义务,但他依然坚持定期去海边清理沙滩上的废弃垃圾。

创设生态环境技术调查官制度:借助“外脑”提升审判质效

上述案例是漳州法院创新蓝碳司法保护机制的个案探索。为有效破解生态环境案件技术事实查明难、鉴定周期长、鉴定费用高、生态环境修复难度大、修复执行监督缺位等问题,2020年6月,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全国首创了生态环境技术调查官制度。2023年2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下发《关于推广生态环境审判技术调查官制度 助力打造美丽中国示范省的意见》,不断推动生态环境审判工作创新发展。

“我们聘请生态科学领域专家担任技术调查官,作为审判辅助人员全程参与环境资源案件审理,重点针对环境损害程度、生态修复方案等关键性问题给予司法技术支持,并对相关诉讼活动开展监督。”

据漳州中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三级高级法官林微介绍,漳州中院在涉碳案件中引入生态环境技术调查官,联合调查官论证创新“造林增汇”“认购碳汇”“增殖放流”“海砂回填”等碳汇补偿修复方式,提高生态修复方案的技术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推进蓝碳立体保护,促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

闽南师范大学化学化工与环境学院教授黄旭光告诉记者,通过参与生态环境技术调查官的工作,他本人也收获了很多。“这个制度使得我们教学科研与生态修复方案真正充分地结合起来了,我今年带的一个学生毕业论文研究的就是一个案件的生态修复问题。”

创新碳汇赔偿机制:让生态司法保护更科学可复制

在司法服务保障碳达峰碳中和的探索中,福建法院在全国最早探索林业碳汇赔偿机制,在林业碳汇赔偿司法适用领域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2020年3月,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在审理被告人吴某辉滥伐林木案中,主动对接当地“一元碳汇”项目,在全国首次尝试以被告人自愿认购“碳汇”方式替代性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以此为开端,福建各级法院结合自身地域特点积极探索碳汇赔偿机制。

2022年9月,福建高院与省林业局联合制定下发《关于在生态环境刑事案件中开展生态修复适用林业碳汇赔偿机制的工作指引(试行)》,对林业碳汇损失赔偿机制的基础前提、适用范围、适用条件、工作原则、实施流程、碳汇损失计量方法、碳汇损失赔偿方式等主要问题予以明确和细化,建立全省统一的生态环境刑事案件被告人林业碳汇损失自愿赔偿制度。

作为全国首创的林业碳汇损失计量及赔偿机制,充分发挥了司法在保护森林资源、服务“双碳”目标方面的重要作用。

该指引下发后,福州、厦门、泉州、宁德、漳州等地法院先后根据该指引在涉林案件中适用碳汇赔偿机制。

“该机制实现了受损森林资源修复从传统‘补种复绿’直接修复模式,向林业碳汇等生态服务功能损失修复模式的拓展,探索建立了体现林业碳汇价值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机制。”

福建高院生态庭庭长王江凌介绍说:“该机制为林业碳汇损失计量提供了一个标准化、流程化、规范化的核算方法,确保林业碳汇损失核算既科学合理又简便易行,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可复制性、可推广性。”

随着涉碳诉讼案件数量逐渐增多,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涉碳案件,亟需及时、有力的审判指导。2023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服务“双碳”指导意见。该意见立足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提供有力司法服务,打响了“双碳”自主行动的司法动员令。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还在出台优化法治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中专门就涉“碳”案件审理提供政策指引,促进民营企业绿色低碳发展。

全国人大代表 林华忠



福建法院在坚持服务大局、切实发挥环境资源司法保护职能方面做了许多工作。


以我所在的福建省漳州市为例,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为更好服务保障生态文明建设和海洋经济发展大局,以蓝碳司法协同保护为切入点,全国首创蓝碳司法保护与生态治理机制,助力碳达峰碳中和。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在全国率先引入生态环境技术调查官全流程参与机制,设立了全国首个双碳生态巡回法庭,经常组织干警深入渔区、码头、乡村等地开展“守护海洋”专项普法活动,还开展净滩护海等公益活动,构建了具有区域特色的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东山样本”。

全国人大代表 陆銮眉

良好的生态环境就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今年2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推广生态环境审判技术调查官制度 助力打造美丽中国示范省的意见》,得知这个消息后,作为生态环境技术专家库成员的我感到激动和欣慰,这一漳州首创制度终于走向全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还创新了蓝碳司法保护机制,并把两项创新进行有机结合,具体运用到案件中,实现了生态修复和碳汇能力提升的有机统一,起到积极的示范引领作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福建是全国首个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希望能继续发挥资源禀赋和政策优势,让生态司法创新机制走向全国,打造福建法院“双碳”司法保护品牌,为生态文明建设作出更多贡献。

来源:人民法院报

记者:丁珈 何晓慧 | 通讯员:李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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