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约定一方不付抚养费,就可以不用支付了吗?近日,记者从涧西区人民法院了解到一起这样的抚养费纠纷案件。
王女士与姚先生经朋友介绍后相恋,2018年2月,两人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同年12月生育一个男孩。
令人遗憾的是,两人的婚姻没能抵挡住生活的琐碎。在王女士怀孕期间,夫妻两人因家庭琐事多次争吵。孩子出生后被诊断为先天性心脏病,更让王女士失去了对婚姻生活的希望。孩子出生后第43天,两人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孩子由姚先生抚养,两人现有住房也归其所有,王女士不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离婚后,姚先生为了给孩子治病,奔波于洛阳、四川等地的医院,孩子先后经历4次手术,还需要继续治疗。因生活困难,他希望孩子的母亲每月承担1000元抚养费。
对此,王女士也有苦衷。她离婚后一个人生活,生育时患有严重的妊娠高血压及并发症,加之因离婚心情抑郁导致患上产后后遗症,需要定期去医院复查并长期服药,至今不能从事体力劳动。每月2000余元的收入,仅够维持她的日常开销,无力支付每月1000元抚养费。
两人协商不成,王先生以孩子名义将王女士诉至涧西区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协议的约定,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本案中,虽然离婚协议约定孩子由姚先生抚养,但因孩子患病等使他开支增加,生活陷入困境。为保障孩子健康成长,结合王女士的收入、本地生活水平、孩子的实际需要等情况,法院作出了王女士每月支付600元抚养费至孩子成年的判决。
王女士上诉后,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涧西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
“子女与父母血脉相连,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不随夫妻婚姻关系的终结而改变。”法官介绍,根据民法典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法官表示,离婚协议中关于抚养问题的约定,是夫妻双方的意思表示,夫妻双方应当遵守,但该协议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此处的必要时,主要包含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子女因患病、上学导致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等情形。抚养费是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必要物质基础,是父母共同的责任,父母应认真对待,不可逃避。
洛报融媒记者 申利超 通讯员 张春龙 张焕静
来源:洛阳晚报2023年4月26日 第A1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