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顺女、王金杰、马秀娟
朱亚波、玉明姬代表:
协同联动疗治家暴“创伤”
咸顺女代表
王金杰代表
马秀娟代表
朱亚波代表
玉明姬代表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增设了检察公益诉讼条款,即第77条,创新了在单行法中配套完善公益诉讼法律制度的立法模式。
在法条中列举开展检察公益诉讼的具体情形,是在公益诉讼立法形式上的一种创新,实质上是把人民群众反映突出的公益损害问题,转化为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的工作重点。全国人大代表、吉林省延边歌舞团副团长咸顺女认为,准确理解与适用该条款,要立足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和公共利益代表的定位,坚持守正创新,加强衔接协同,提升办案质效。“最高检在2023年3月印发《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切实保障妇女权益的通知》,是一项针对妇女权益保障的及时有力举措。”咸顺女代表表示。
提及妇女权益保障,不少人会想到家庭暴力。“那是每一位受害妇女想要逃离的噩梦,也是一个现代法治国家必须治理的‘顽疾’。我关注到,去年1月,吉林省检察机关‘益家和’妇女权益保护公益诉讼专业化办案团队在履职中发现,四平市铁西区有多名女性遭受家暴。”全国人大代表、吉林省四平市君乐宝乳业有限公司员工王金杰耳闻目睹了该团队以“反家暴”为切入点,运用大数据赋能方式,依法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故事,深受触动。
这是一个以吉林省检察院业务专家为带头人、三级院12名女检察官组成的办案团队。全国人大代表、吉林省吉林市城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60线驾驶员马秀娟在调研走访中了解到,该团队选取了四平市铁西区为试点,就家庭暴力与公安机关落实家庭暴力告诫书制度的情况进行摸排,在发现有关线索后,进行立案调查、公开听证、制发检察建议等一系列工作,形成了相对成熟的办案模式。
同样关注这项工作的还有全国人大代表、吉林省榆树市弓棚镇十三号村农民朱亚波。“经过调研,我发现一些家暴受害妇女并不是首次遭受家暴,而是长期笼罩在家暴阴影下,内心常常感到无助、绝望。值得欣慰的是,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检察机关会先行联系与她们有过接触的妇联、民政、社区的工作人员,请其与受害妇女先进行沟通,在征得受害妇女同意后,再请她们到社区或者是妇联的办公地点进行沟通,最大程度减轻受家暴妇女的困扰和压力。”
“我们深刻认识到反家暴的公益属性,坚持个案探索先行,以检察能动履职激活反家暴治理机制。通过交办线索和审批立案等方式,指导江苏省宝应县检察院和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检察院探索反家暴监督办案,包括以‘受家暴妇女离婚难’为切入点开展问题摸排,以及督促人身安全保护令、强制报告、告诫书等反家暴措施落地落实等。”最高检第八检察厅副厅长邱景辉表示。
妇女权益保障检察公益诉讼,是一项强化人权司法保障的民心工程。王金杰代表建议,要发挥好案例的宣传、警示、教育作用,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通过建章立制,在堵塞漏洞上下功夫,加强溯源治理。同时,还要加强执法司法的协同协作,为保障妇女权益营造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法治环境。
在全国人大代表、吉林省汪清县恒信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工人玉明姬看来,虽然妇女权益保障是新增的检察公益诉讼法定领域,但并不意味着其他法定领域不涉及妇女权益保障问题。在监督办案中应当坚持系统观念,协同推进检察公益诉讼,促进系统治理。“正如检察机关所说,要打破数据壁垒,建立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实现一键化调查取证。同时,还可以建立信息联络员队伍,形成‘1+N’联动反应机制,促推家庭暴力问题多部门联防联治,形成整体联动、齐抓共管的反家暴工作格局。”玉明姬代表对记者说。
阎美蓉、李慧、郭金萍、许连红代表:
支持起诉助家暴受害者冲破“牢笼”
阎美蓉代表
李慧代表
郭金萍代表
许连红代表
对家庭暴力零容忍,是社会共识,更是司法的态度。在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外,民事诉讼也必不可少。近年来,为进一步增强全社会反家庭暴力意识,对施暴人或者潜在施暴人形成法律震慑,检察机关积极开展民事支持起诉工作,切实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获得代表们的关注和支持。今天,记者就此话题采访了多位全国人大代表,共同为治理家庭暴力行为“支招”。
“家庭暴力的产生主要源于‘以强欺弱’,妇女、儿童、老人、残疾人等都有可能成为受害者。”全国人大代表,民盟山西省委会副主委、太原市委会主委,太原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阎美蓉曾多次参加检察机关组织的调研、视察、座谈等,对检察工作十分关注。“处于弱势的群体,往往不知道如何才能更有效地提起诉讼。此时,向检察机关申请民事支持起诉,即是正确之举。”阎美蓉代表表示。
为支持家庭暴力受害者起诉,2023年2月,最高检与全国妇联联合下发通知,决定继续深入开展“关注困难妇女群体,加强专项司法救助”活动,将遭受家庭暴力、性侵害、拐卖等违法犯罪行为侵害等“5+2”类困难妇女列为救助重点。
全国人大代表、山西省翼城县北关小学教师李慧表示,家庭暴力并不是简单的“家务事”,更不是法律所不能及的“隐秘的角落”。检察机关支持家庭暴力受害者提起离婚诉讼或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并非介入普通的婚姻家庭纠纷,而是通过履行民事检察职能,表明反对家庭暴力的鲜明态度,既有利于引导家庭暴力受害者依法及时维权,也是通过法治手段有力引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目前,反家庭暴力法、民法典已对家庭暴力受害者如何维权作出详细规定,但一些家庭暴力受害者仍基于种种原因不敢或者不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方面是难以举证,一方面是羞于诉讼。”全国人大代表、青海省门源县第二寄宿制初级中学教师郭金萍建议,检察机关要更加积极主动地发现那些诉讼能力较弱、提起诉讼确有困难或者惧于各种原因不敢起诉的家庭暴力受害者,与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妇联等单位畅通线索移送渠道,建立“支持起诉服务站”工作机制,共同打造集预防管控、发现报告、援助救济等功能为一体的妇女权益保障平台,推动破解维权途径宣传不到位、家庭暴力线索流转存在部门壁垒等问题,鼓励家庭暴力受害者提起民事诉讼。
家庭暴力中,有相当一部分受害者是未成年人。对此,李慧代表特别提出,对于针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行为,检察机关必要时要督促当地民政部门或者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当未成年人依法提起民事诉讼时,积极支持起诉,并运用司法救助、开展心理疏导等方式,守护孩子健康成长。
家庭暴力事件后续如何处理,也是公众较为关注的问题。全国人大代表、山西省吕梁市曹操到家政服务有限公司护工许连红建议,探索建立家事纠纷跟踪回访制度,采取司法救助、法律援助、多元帮扶等措施,深化办案效果,做实家事纠纷化解“后半篇文章”。“如今,恋爱中同居情侣的暴力行为不时发生,这种暴力也属于家庭暴力。希望检察机关推动民事支持起诉向新领域延伸,在家庭暴力治理中发挥更大的作用。”阎美蓉代表表示,作为社会公害,家庭暴力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现象,对家庭暴力的干预也应作为一个系统工程来对待,需要众多机构和组织针对家庭暴力的复杂性,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予以干预。
(来源:检察日报·法治中国两会特刊 作者:史兆琨 迟久阳 高可 杨璐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