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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日报/淄博晚报/博览新闻
记者 董娜
日前,沂源县发布了非法燃放、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烟花爆竹等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该办法自2023年11月10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一年。
为鼓励公众积极举报非法燃放、销售、生产、运输、存储烟花爆竹等行为,消除违法苗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淄博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其适用于向县公安部门(包含各派出所)和应急管理部门举报非法燃放、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烟花爆竹等行为的奖励工作。
据了解, 市民发现相关违法行为,可拨打110、3259971等电话进行举报。举报经查证属实,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按照下列标准给予奖励。具体为:提供被举报人违法燃放的事实和证据,举报内容与认定的违法事实相符的,视情给予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奖励;提供被举报人非法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的违法事实和证据,举报内容与认定的违法事实相符的,视情给予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奖励;案情特别重大的,经县禁放领导小组研究后,给予一万元以下奖励。
另外,发放举报奖励的部门应当对举报人身份信息严格保密;举报人不得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冒领奖金,对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