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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河北广播电视台收集编辑:河北广播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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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乙类乙管”总体方案“保健康、防重症”要求,确保人民群众平稳度过感染高峰期,近日,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转发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印发的《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冀医保发〔2023〕1号),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相关要求。
我省临时扩大医保药品目录,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中不在基本医保目录内的新型冠状病毒治疗药品,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参照甲类药品管理,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我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医疗救治组认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治疗药品,报国家医保局备案后,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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