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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波法官:赠与人去世后,孙女起诉祖母要求过户赠与房产,法院判决不予支持

日期: 来源:京法网事收集编辑:京法网事

为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促进法律适用统一,以高质量裁判文书助推北京法院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北京法院连续第九年在全市法院开展“优秀裁判文书评选活动”。经过初评、复评、总评三个阶段的评审,从全市三级法院推荐的裁判文书中,评选出获奖裁判文书100篇,其中一等奖10篇、二等奖20篇、三等奖30篇、优秀奖40篇。


今天为大家展示的是

一等奖裁判文书第九篇

冯某与王某、贾某赠与合同纠纷案

承办人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周波法官


文书名称:冯某与王某、贾某赠与合同纠纷案

案 号:(2022)京民再94号

法 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承 办 人:周波

案件类型:民事


感言

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交出的最为直观的司法答卷,也是人民群众能否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最为直接的调查问卷。每一篇裁判文书的写作过程,都是一次“赶考之路”。只有怀揣“如我在诉”之心,设身处地地考虑当事人拿到裁判文书时可能的感受,才能够在撰写裁判文书之初有一个明晰的方向。而在裁判文书的撰写过程中,也只有时时提醒自己,不忘初心使命,才能让以法律形式体现的党和人民的意志转化为具体的裁判结果。

在轮岗交流到市高院审判监督庭之前,我在三级法院从事了15年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处理过一些对行业规则产生影响的重大案件,也曾有一些裁判文书获奖。但是,传统民事案件与知识产权案件存在很大不同,很多案件的处理关涉普罗大众的日常生活。如何转换思路,将处理知识产权案件积累的经验转换为处理传统民事案件的有效方法,是我在新岗位上思考的新课题,目标就是既能让具体案件中的纠纷得到解决,又能为社会公众提供类似问题的行为指引。我现在的体会有三点:

一是要注重深入实际。裁判文书的撰写,就是一个让文本上的法律转化为现实中的法律的过程。要真正体现法官的为民情怀,写好裁判文书,就必须深入现实生活,深入具体案件,深入案件现场,切忌脱离案情的空谈阔论。不了解案件纠纷的由来,就很难作出具有针对性的说理。

二是要注重文书说理。民事案件既然来自于“钱粮户婚”,便注定与“人情世故”牵扯不断。要通过法院的裁判化解矛盾纠纷,就必须注重裁判文书的说理。既要有法律规则的充分阐释,更要有道德伦理的条分缕析。要充分吸收中国传统文化中符合时代要求的内容,有效融入裁判文书说理。

三是要注重能动司法。能动司法是人民司法的本质特征,也是做好新时代审判工作的必然要求。在裁判文书的撰写过程中,既要落笔于具体案件,更要着眼于普遍问题,使通过具体案件形成的裁判规则,成为法律条文的有效补充和具体细化,达到“治已病,防未病”的双重效果。

冯某与王某、贾某赠与合同纠纷再审判决书,是我在新岗位上交出的第一张答卷。未来,我将更好地向领导同事们学习,读懂法律、读懂民生,努力答好人民交给我的每一份答卷。


专家点评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王成


本案是一起发生在家庭内部、与另案继承纠纷纠缠在一起的赠与合同纠纷再审案件,同时还涉及赠与人的继承人能否撤销赠与合同这一颇具争议的法律问题,撰写这样的裁判文书是对法官处理复杂民事纠纷司法能力的考验。

就事实认定而言,本案再审判决不仅在一、二审判决的基础上,补充查明了与本案赠与合同有关的继承案件相关情况,而且更是进一步查明了原告自身婚姻、房产情况,使后续裁判说理言之有据、水到渠成,做足了“考证”功夫。

就文书说理而言,本判决不仅立足于合同、继承等方面的具体法律规定,而且结合公序良俗等民法基本原则加以充分阐释,使判决结果的合法性、合理性得到充分的论证。尤为可贵的是,本判决在说理过程中,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核心理念融入其中,强调了传统家庭美德和中华孝道,在解决案件具体纠纷的过程中,起到了行为指引的作用,可谓“义理”备矣。同时,再审判决直面继承人是否享有赠与合同撤销权这一争议问题,严格遵循审判委员会已经就此确立的处理规则,既统一了类似案件的裁判标准,又回应了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使裁判结果具有规则意义上的说服力。

就文书表达而言,本案再审判决既严格遵循了民事裁判文书样式的规范要求,又充分体现出承办法官的深厚的文学功底。在引经据典的同时,又对相关内容作出浅显易懂的解释,使读者看起来既信服又明白,使整篇判决文采斐然。

裁判文书不仅是人民法院对个案纠纷处理结果的体现,而且也是执笔的承办法官司法能力和综合素养的体现。总体而言,本案再审判决是一篇十分优秀的民事判决,值得好好研究。


基本案情

冯某1之父冯某3生前与其妻王某共同将涉案房屋赠与冯某1,但因限购政策原因未办理过户手续。后冯某3去世,冯某3之母贾某作为法定继承人,要求撤销冯某3和王某对冯某1的赠与,按照法定继承分割财产。冯某1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王某、贾某继续履行赠与合同,协助冯某1办理涉案房屋的不动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冯某1在诉讼中主张,涉案房屋是父母给她的嫁妆,本案赠与合同是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依法不能撤销。

一审、二审法院均未支持冯某1的诉讼请求。检察机关根据冯某1的申诉,向市高院提出抗诉。市高院经再审审理,维持了二审判决。


精彩段落

本案中,冯某1亦主张本案赠与合同是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因此,不应适用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此,本院认为,父母自愿为子女准备婚房或将房产作为嫁妆予以赠与虽属常见,体现了父母对子女的关爱,但其难谓义务。冯某1、王某的相关诉讼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结合冯某1的这一诉讼主张,本院认为有必要作出特别说明。中共中央、国务院2019年10月印发实施的《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强调,要弘扬中华民族传统家庭美德,倡导现代家庭文明观念,推动形成爱国爱家、相亲相爱、向上向善、共建共享的社会主义家庭文明新风尚,让美德在家庭中生根、在亲情中升华;要自觉传承中华孝道,感念父母养育之恩、感念长辈关爱之情,养成孝敬父母、尊敬长辈的良好品质。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民法典虽然施行于本案法律事实形成之后,但其精神足可以作为理解和适用合同法相关条款的指引。因此,继承和发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传统美德,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到日常生活和行为之中,讲道德、尊道德、守道德,追求高尚的道德理想,不仅是新时代公民道德本身的要求,而且也是相关法律规范的应有之义,成为人民法院在处理相关民事案件时必须充分考虑的重要因素之一。

《礼记·曲礼》有云:“百年曰期,颐。”意思是说,人至百岁,饮食、居住等各个方面都需要子孙晚辈照养,故“百岁”又有“期颐”之称。本案中,贾某生于1927年7月22日,今年已96岁高龄,再过几年就是百岁老人了,能有如此高寿,原本是一件幸福的事情。但是,这位寡居三十年的耄耋老人,不仅遭受晚来丧子之痛,而且还要与儿媳、孙女为财产归属而反复对簿于公堂之上,人生至此,晚景何凄!冯某3若知老母因其一纸未曾实际履行的声明而至此境地,能不心痛也乎?本案之原告冯某1,作为冯某3之女、贾某之孙女,即使不能代父尽孝,但又何忍为一房产与其祖母缠讼至今?冯某1确实持有《房产赠与声明》且已为法院判决确认有效,若依赠与合同履行,则其不必按照(2022)京02民终7553号民事判决就涉案房屋向其祖母支付一百七十余万元的折价款,但在法律对赠与人的继承人是否享有任意撤销权规定并不明确而一、二审法院已就本案作出一致裁判,且相关继承纠纷案件也已得到审理、涉案房屋最终也将过户到其名下的情况下,冯某1仍坚持诉讼,其虽是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但又置亲情于何处?置孝道于何处?置中华传统道德于何处?《管子·戒》曰:“道德当身,故不以物惑。”本案各方当事人生活条件并不窘迫,如果各方均能念及故去亲人,怀旧情而弃前嫌,顾大义而舍小利,则桑榆非晚、颐养有期。

本案于情而言,如前所述,祖孙三代聚讼不止,于伦常不合、于道德相悖、于善良风俗无益;于理而言,赠与合同订立时,冯某1家庭名下已有超过两套房产,若其接受房屋赠与并实际履行,则违反国家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故从2016年12月4日该赠与合同订立至2018年6月9日冯某3去世前的约一年半时间里,该赠与合同始终未实际履行,直至2021年1月11日贾某以王某、冯某1为被告向一审法院提起继承纠纷之诉且一审法院于2021年4月28日就该继承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后,冯某1于2021年5月31日以王某、贾某为被告提起本案赠与合同之诉,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交2021年7月16日的购房资格核验信息表,此时冯某1家庭名下已无任何房产,这一时间上的巧合结合冯某1离婚而其子却随其生活的事实,若无视继承案件的处理结果而判决履行赠与合同,实难谓妥当;于法而言,也如前述,在法律规定尚不明晰而本院审判委员会已立有明文的情况下,本案应当遵循既有规则而维持原审之裁判。

综上,从情理法各方面考虑,冯某1的诉讼请求均不应予以支持,王某的诉讼主张亦不成立。原审判决并无不当,本院再审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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