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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干部如果未经批准获取外国永久居留权,其配偶子女情况也均未向组织报告,未经组织批准因私出国、违规持有因私护照,是严重违反党纪的行为,反映了其组织纪律意识淡薄。
《条例》第九十一条: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虽经批准因私出国(境)但存在擅自变更路线、无正当理由超期未归等超出批准范围出国(境)行为,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严守出国(境)有关规定,是组织纪律的重要方面,绝非个人私事。党员干部应在出国(境)等问题上保持清醒认识,严格遵守纪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