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山丹县检察院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突出社区矫正检察工作法治化、协同化、常态化、效能化、人性化,实现精准监督,助推全县社区矫正工作依法、规范、有序开展。
强化理念引领,突出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法治化
一是始终坚持法律监督的定位。院党组多次专题研究社区矫正相关工作,同时,通过召开座谈会,组织检察监督、检司同堂培训等方式,使全体干警充分认识到,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参与社区矫正是深入推进社会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二是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制定《关于社区矫正检察监督一体化机制建设方案》,建立法律宣讲、思想教育、社会服务、劳动技能培训、就业服务等机制,进一步加大对矫正人员的管理、教育以及矫正力度,携手社区矫正执行机关,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格局。三是注重结合本地特色。将“艾黎情”爱国主义教育贯穿于监督全过程。始终将“艰苦奋斗、敢想敢干、勇于创新”的艾黎精神贯穿于社区矫正监督全过程,通过组织矫正对象参观艾黎纪念馆、艾黎何克陵园、观看红色主题电影、参加爱国主义讲座等活动,帮助社区矫正对象遵循道德风尚习惯,树立正确的价值观,至目前,开展红色教育3次。
强化大局观念,突出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协同化
一是加强内部协作。为了防止社区矫正对象发生漏管情形,本院第一、三检察部联合签订《关于建立针对社区矫正人员法律文书移送工作协作机制意见》,明确了各部门职责,及时对社区矫正人员相关情况进行比对,确保不发生漏管情形。二是强化外部协作。为防止矫正对象重新犯罪,与县司法局共同制定并联合签署《关于建立社区矫正工作中协作配合的实施意见》,细化社区矫正相关工作职责分工,对检察、司法建立良性合作机制作出了明确规定,双方针对社区矫正工作中建立健全的“五项机制”全面开展工作。至目前,针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警示教育4次、法律宣讲8次、国家政策宣讲4次,举办社区矫正对象职业技能培训班1次。三是坚持做到三个“经常”。畅通民意交流,经常查看控告举报信箱、经常与司法所工作人员共同深入到社区矫正人员家中、经常走访社区矫正人员所在的村委会、居委会、邻居,广泛发动社会力量,共同做好社区矫正检察工作,用心用情全面维护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
强化监督刚性,突出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常态化
一是实现监督方式由粗放向精细转变。加强与法院刑事判决、社区矫正案件、司法所社区矫正人数等进行对照,确保准确掌握社区矫正人员基本情况和底数,做到底数清、人员明;定期检查监外执行或刑满执行完毕手续办理、社区矫正人员违法违纪行为、司法所建档立卷等情况,针对发现的违纪违法情况,及时督促纠正,坚决杜绝发生脱管现象;认真听取乡镇司法所、当地群众、社区服刑人员等三方意见,及时了解矫正对象的现实情况,因人而异调整矫正方案。二是实现监督力度由柔性向刚性转变。加强与公安、应急管理局、信访局等部门协调沟通,掌握信息,对矫正对象有违法情形的及时监督。三是实现监督效果由“一发了之”向“跟踪到底”转变。对在社区矫正检察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提出落实期限,紧盯落实效果。至目前,针对发现的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违法行为,向相关单位制发书面纠正违法通知书8份,提出口头纠正意见10余次,采纳纠正率为100%。
强化工作创新,突出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效能化
一是加强信息化水平。投资20余万元建成社区矫正监督管理平台,适时跟踪监督,坚持每周线上巡察不少于两次,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实时监督,对线上发现的异常情形,及时与司法所对接,核实情况,强化监督,增强了检察监督的时效性和信息化水平。二是创新监督方式。由“坐堂问诊”变为“出门巡诊”,不定期进行入户巡查、抽查,进行数据核对。适时邀请人民监督员参与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将社区矫正工作置于人民监督员的监督下,大幅度提升了检察机关的监督质效。针对检察监督中发现的一些违法行为,邀请听证员和被建议单位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参加公开听证,围绕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的原因、内容和法律依据广泛听取意见,增强检察监督透明度,实现“双赢多赢共赢”执法目的。三是深化专项检察。至目前,参加全市巡回检察2次。巡回检察期间,坚持“边工作、边总结、边提升”原则,采取实地查看、平台查验、查阅资料、座谈交流等多种形式,全面细致查验了被巡察单位的各项工作,累计查阅卷宗200余册,核查监管信息100余条,针对巡回检察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分析原因,提出检察建议,全部采纳整改,并移交违法线索12条。
强化职能延伸,突出社区矫正检察监督人性化
一是延伸视角,积极救助被害人。在深入开展检察监督的同时,全面摸排社区矫正对象的职业及其家庭生活状况,同时积极解决他们生活上的困难以及心理上的困惑,解除矫正对象的后顾之忧,使他们安心接受矫正。二是帮困解难,体现检察温情。打破检察监督单向监督的局限,对检察过程中发现矫正对象有特殊困难的,充分发挥“1+N”多元化帮扶模式,及时予以救助或根据困难实际情况对接相关单位进行帮扶。同时,推动社区矫正工作由“矫其行”到“矫其心”的转变。三是大力扶持,支持二次创业。在鼓励矫正对象进行创业同时,积极与县人社局沟通协调资金问题,帮助其创业。如社区矫正对象丁某某在矫正期间有意开设干洗店,但本人资金短缺,本院及时与人社局协调帮助丁某某申请了创业贷款,为其创业伸出援助之手,既诠释了法律温度,又彰显了人文关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