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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晚报讯(记者 郭卫艳)向公众许诺高额回报,非法吸收资金。8月21日,山西晚报记者从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获悉,李某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损失。
公诉机关指控:2005年8月,吕梁市某有限公司注册成立,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李某。2006年9月至2014年2月,李某以月息2分的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借款,并出具加盖吕梁某有限公司公章的借据,对外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经查,其先后向61名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公众存款2905万余元,返还利息760万余元,造成实际损失2150万余元。2014年后,李某因无力偿还债务躲避至云南、新疆等地,2021年12月16日返回后,主动到离石区公安局刑侦大队投案自首,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