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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某之子丁某与袁某系夫妻关系,丁某与袁某生育双胞胎男孩。丁某去世后,孩子一直与袁某共同生活。沙某多次联系袁某想见孙子,均被拒绝。沙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每月探望孙子两次。
审理法院认为,民法典规定了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者母亲享有探望权,对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等其他近亲属是否享有探望权未作出规定。祖父母与孙子女的近亲属身份关系,不因子女离婚或去世而消灭。本案中,沙某老年丧子,其探望孙子是寄托个人情感的需要,是保障未成年孙子健康成长的需要,是祖孙之间亲情连接和延续的重要方式,袁某应予配合。鉴于沙某长时间不能探望孙子,审理法院从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促进家庭和谐的原则出发,判决沙某每月第一个星期探望孩子一次,每次不超过两小时,双方探望前做好沟通,袁某应予配合。
来源:人民日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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