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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四川观察收集编辑:四川观察
2月16日,省政府新闻办在成都举行《四川省数据条例》解读新闻发布会,对《条例》相关内容进行重点解读。
有记者问:请问《条例》在加强数据安全以及个人信息保护方面有什么样规定?
省大数据中心副主任何雨表示,《条例》落实上位法要求,将保障数据安全作为条例的立法目的之一,在第一条就开宗明义地提出,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
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强调收集数据要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要遵守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强制性要求,同时针对实践中大家反映比较突出的问题,作了进一步细化。主要有这几个方面:
一是严格限制个人生物识别信息收集,明确规定已经通过有效身份证件验明身份的,不得强制通过收集指纹、虹膜、人脸等生物识别信息重复验证。在公共场所以及公共区域,不得以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技术作为出入该场所或者区域的唯一验证方式。
二是强化突发事件应对中的个人信息保护,要求对突发事件应对过程中收集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只能用于应对突发事件,并在突发事件结束后采取数据封存、应用关停等处置措施。
三是加强数据流通过程中的个人信息保护,明确规定开放、交易涉及个人信息的数据,应当经过匿名化处理或者取得当事人的授权同意。
四是建立个人信息权益救济机制,规定当事人认为开放的公共数据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提出撤回数据的要求。在制定数据条例的过程中,把个人信息权益的保护和数据安全作为两个非常重要的问题进行规定,回应了社会对这方面的关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