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刘岩
购买不能更名过户的二手车、粗心大意不注意合同内容,结果就是车钱两空。近日,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合同纠纷。
2017年,尹某在赵某某处以15.5万元的价格购置了一台汽车。由于该车辆暂时不能更名过户,尹某和赵某某签订了《车辆转质押合同》。同日,尹某将购车款通过银行转账形式转入赵某某妻子刘某的银行卡内,赵某某也将车钥匙以及车辆行驶证等书面材料交付给尹某。2020年,该车登记所有权人朱某将车开走。尹某认为自己与赵某某之间的车辆买卖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便要求与赵某某解除合同,并返还购车款,但被赵某某与其妻子刘某拒绝。因此,尹某将赵某某夫妻二人诉至绿园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并返还购车款。
庭审中,赵某某妻子刘某辩称自己对车辆买卖合同并不知情,自己的银行卡早已借给公司使用。赵某某则认为合同已签订多年,对合同签署的真实性存疑,而且合同内容及身份证号码不是本人所写。本案中的第三人朱某向法庭提交了情况说明,表示自己与尹某等三人并不相识,也无经济往来,自己的车辆也未质押给赵某某。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赵某某经法庭释明后并未对合同签订申请笔迹鉴定,视为其放弃权利,故可以认定该合同是原告尹某与被告赵某某所签。而双方签订的《车辆转质押合同》中约定,“如原车主需要取回车辆,尹某应积极配合赵某某取回车辆”。原告尹某在庭审中对这一事实亦无异议并自认其知晓涉案车辆无法办理过户,可以认定原告在订立合同时已经清楚案涉车辆存在权利瑕疵,且原告亦同意按照合同约定即在车主需要取回车辆的情况下予以配合,故原告认为其与被告签订的《车辆转质押合同》系买卖合同的主张并不成立。原告称签订合同时对该合同内容没有过多的关注,但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故对原告的该项陈述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