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本月25日,《温州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放开我市落户条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发布,居住落户方面将原规定的市区城镇地区落户需要“居住满6个月、持有居住证并缴纳社保”的条件,放宽为“在市区城镇地区居住满6个月”或“持有效居住证”。
居住落户
该征求意见稿将原规定的市区城镇地区落户需要“居住满6个月、持有居住证并缴纳社保”的条件,放宽为“在市区城镇地区居住满6个月”或“持有效居住证”。将县市城镇地区落户需“居住满6个月”放宽为“居住并办理居住登记”。该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称,此举有效建立了居住证(居住登记)与落户有效衔接机制。
职能部门引进技能人员落户
取消了原规定的“职能部门引进紧缺型岗位技能人员”需经同级政府批准的前置要求,只需县级部门出具认定证明即可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赋予相关部门对急需人员引进落户的主动权,简化工作程序,为护工、职业工人等技能型人员在我市落户开辟绿色通道。
投靠落户
将原市外子女投靠父母落户时,对投靠方需要为“未成年子女”或者“全日制在校成年未婚子女”或“无独立生活能力成年未婚子女”并且“户内无其他子女”的条件,简化放宽为投靠方只要是“未婚子女”即可;将市内投靠家庭户户主的条件,从原来的“直系亲属、配偶和配偶的父母”放宽至户主的“直系亲属、配偶、配偶的直系亲属、子女的配偶”,为更大力度吸引市外人口流入、便利市内人员就学等民生方面的迁移需求提供最大便利。
租赁房屋落户
原规定要求在租赁房屋落户的人员需提供乡镇街道出具的租赁房屋登记证明,但由于各地乡镇街道普遍未按规定履行租赁房屋登记证明的出具工作,租赁房屋落户政策在执行层面存在障碍。为此,市公安部门在研究了国务院和公安部关于“合法稳定住所落户”的相关规定之后,优化政策,规定“对无法提交居住房屋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租赁房屋登记证明的,可以凭房屋产权证明、房屋权利人同意立户证明和出租房屋登记信息办理落户”,从而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打通政策在执行方面的堵点。
准入年限累计互认
按照省政府的要求,将在我市办理落户时涉及的居住和就业年限,从省内累计互认扩大至长三角城市群内累计认可,进一步拓宽落户渠道,降低落户门槛,在省内达到政策执行的领先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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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落户零门槛
今年7月和8月,省、市有关方面分别下发《关于高质量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41号)和《关于促进人口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温政办〔2023〕72号),提出“全面放开放宽城镇地区落户限制”“研究不设学历、年龄、就业创业限制政策、外省市人员均可申请在我市城镇地区落户,实现落户零门槛”的要求,并设定到2025年我市“常住人口达到1000万人,户籍人口保持增长”的目标。
□温州晚报记者 索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