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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下水管道返水,房屋两度被淹,损失谁来赔偿?

日期: 来源:忻州司法收集编辑:忻州司法

房屋如果发生淹水,不仅涉及烦琐的维修,事后的维权同样令人头疼。

曲靖市沾益区的刘先生家中房屋两次因下水管道返水被淹,为追回损失,他将某房地产公司和小区业主委员会起诉至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

案情

房屋两度被污水淹

2012年10月19日,孙先生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约定该公司将其开发建设的曲靖市沾益区某小区5幢2单元3层302号房屋以103888元价格出售给孙先生。

合同中,双方对房屋计价方式、价款、面积误差处理、付款方式及期限、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孙先生按约定支付了房屋价款,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交付了房屋。

孙先生从事销售工作,经常在外出差。2016年9月8日,孙先生回家后发现,房屋被污水淹了。经查看,污水是经下水管道从房屋厨房返水。

孙先生连忙找到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反映情况。查看现场后,房地产公司组织人员对孙先生房屋内被淹损坏的地板等设施进行了更换。

2022年2月19日,孙先生回家发现房屋再次因下水道返水被淹,地板、墙体等不同程度受损。孙先生遂申请公证处对房屋被淹现状进行了证据保全。

经多次找房地产公司和物业公司协商无果后,孙先生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该小区业主委员会起诉至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财产损失174798.48元、公证费2000元、律师费6000元。

开发商业委会物业担责90%

法院受理该案后,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被告某房地产公司认为,该小区房屋已通过验收并交房,早就整体移交给了物业公司。下水管道已过保修期,房屋返水是因维修使用不当导致,并非设计不当造成,该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小区业主委员会认为,小区房屋下水管道存在设计不合理等问题;原告孙先生未交纳物业费;案涉房屋第一次被淹时,家具和门就已损坏,房地产公司答应对孙先生进行赔偿,但一直没有兑付;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已尽到相应服务职责,物业服务人员不可能每次都去开他家的门查看房屋有没有被淹。

因存在争议,原、被告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诉讼过程中,原告孙先生申请对其房屋损失及修复费用、损失原因及因果进行鉴定,同时追加参与该小区物业服务的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被告参加诉讼。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15日,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委托合同。双方约定,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该小区的前期物业服务交由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接。

2017年12月31日,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出该小区,该小区物业服务自2018年1月1日起即由某小区业主委员会组织实施,业主物业服务费也由该业主委员会收取、支出。

2019年7月23日,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成立,并参与该小区的物业服务。

经双方当事人选定的鉴定机构对原告孙先生的房屋损失及修复费用、损失原因及因果进行鉴定,该房屋损失原因系主排水管道走向未按设计要求进行布置,厨房主排水管道坡度不够,日常巡检、维护不到位,被污物堵塞后造成返水,最终导致房屋室内被生活污水淹积、浸泡。房屋修复费用为54452.01元。因鉴定,孙先生支出鉴定费2.2万元。

查明案件事实后,法院判决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孙先生房屋修复损失78452.01元的70%,即54916.41元;被告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连带赔偿原告孙先生房屋修复损失78452.01元的20%,即15690.4元;驳回原告孙先生其他诉请。

宣判后,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上诉于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因过错侵害民事权益

应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造成不动产或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恢复原状。

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该案中,根据鉴定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可见,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开发建设案涉房屋时,主排水管道的走向未按照设计要求进行布置,厨房主排水管道坡度不够,这是造成孙先生房屋室内返水的主要原因,对孙先生的损失负主要责任,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

小区业主委员会作为小区的物业服务管理人,在日常巡检和维护方面工作不到位,排水管被污物堵塞未及时发现并疏通,这是造成孙先生房屋返水被淹的次要原因,对孙先生的损失负次要责任,应承担20%赔偿责任。

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自认其系该小区业主委员会设立企业,参与该小区物业服务、收取物业服务费,应与小区业主委员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孙先生作为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人,对其私有财产负有看管、维护的义务,孙先生在返水发生前后一段时间内不在房屋内居住,对损失的扩大亦应承担责任,应减轻被告方的赔偿责任。

来源:云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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